2008年4月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椒江: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化解燃眉之急
本报记者 朱兰英

  尽管我国有多部法律都作出规定,要求成立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然而因为种种原因,在很多地方,这个让陷入困境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十分渴望的基金依然处于“只打雷不下雨”的状态之中。但台州市椒江区正在改变这种状况,该区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已把10余万元救助金发放给6位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手中。
  台州市中心医院日前向椒江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一起交通事故实施救助。椒江当地一名农民骑着无牌无证的摩托车撞死了一名外来打工者,被刑拘的肇事司机家境贫寒,他的家人支付了部分丧葬费用后再也拿不出钱了。医院积极实施了抢救义务,为此有2.9万元的抢救费用无处着落。
  “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我们的救助对象。”椒江区交警大队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据悉,去年12月22日,椒江区出台了《椒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救助方式分为抢救费暂付程序和丧葬费暂付程序。医疗急救机构等单位对需要抢救的事故伤员进行无条件救治后,当产生的抢救费用无法追回时,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救助。丧葬费暂付程序则适用于死亡人员家属或其合法代理人的救助申请。
  据介绍,椒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由台州市下拨的机动车吉祥号牌统一拍卖的部分收入,以及椒江区财政1比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组成。截至目前,已经有6名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得到了十多万元的救助。受救助的案例中,都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肇事者家境贫困无力赔偿等情况。
  然而,椒江区交警大队这名负责人表示,该区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它少了“社会”两字,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的相关细则尚未出台,而现实中又存在大量急需得到救助的情况而摸索出来的一条暂行办法。由于资金有限,所以对受助对象、救助金额都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抢救费用不超过5万元等等。
  有关专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之所以“难产”,是因为它不但牵涉到多个部门,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比如国家对交强险保费收入中的资金提取比例尚无既定标准,垫付的救助基金由谁来追偿,一旦基金空缺导致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使政府成为“被告”等等。而椒江的这一做法不失为一种积极探索,能够有效地缓解因交通事故逃逸或者肇事者无法赔偿而引发的大量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