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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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件的不同结果说明:该保的险不能不保

  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被告虽然在事故中只负次要责任,但仍被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驾驶员虽然没有及时更换驾驶证,但保险公司仍被判决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是交强险的“空挡期” 负次责却按全责赔
  一个是驾驶证的“真空期”  负全责却只赔部分
  两个案件的不同结果说明:该保的险不能不保

  脱保期内发生交通事故
  2007年8月5日晚上9点半,温州人黄某从绍兴一家理容院出来,驾驶他人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开往柯桥。途经柯桥街道福东花园附近的时候,黄某驾驶车辆掉头时与韩某驾驶的某公司一辆中型客车发生碰撞,黄某当场受伤。事发后,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客车司机韩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事故发生时,韩某驾驶的客车正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脱保期内。
  黄某住院一个多月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机韩某和车辆所有人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5.9万余元。

  驾驶证“真空期”出车祸
  桐乡的张某2007年6月2日晚驾驶摩托车外出时发生了车祸。他驾驶的二轮摩托与颜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颜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颜某无责任。当时张某的驾驶证已到期,但他忘了换证,而他的摩托车则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颜某此后诉至桐乡法院,要求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款由张某承担,共计3.1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保的险不能不保
  3月28日,绍兴县法院对黄某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韩某和客车所有人被判决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原告黄某请求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赔偿符合规定。
  为此,韩某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黄某各项损失4.6万余元。客车所有人对韩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昨天,桐乡这个案子也有了判决结果,那就是被告保险公司也要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颜某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张某负责。这同样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虽然张某驾驶车辆时使用的是失效的驾驶证,但按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这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仍然要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