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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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时事性文章”的著作权之争
张光宇 周瑞平 张红生 高民珊

  安徽合肥一家网站转载一篇只有1400字的“时事性文章”,引发了一场纠纷。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了这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转载:引发著作权侵权官司
  安徽合肥邦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多路无线数字传输系统的高新技术开发企业。2007年4月,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公司被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称:2004年11月1日,作者唐雄飞、钟超军写了篇《国产手机乱象》的文章,首发于“中国营销传播网”。3天后,邦略公司在其“邦略·中国”网站上刊载了该文,不仅标注了作者姓名,还注有“来源:中国营销传播网”的字样。
  2005年3月1日,北京三面向公司与此文的作者之一钟超军签订了合同,另一作者唐雄飞不久对该合同追加认可。该合同约定:三面向公司委托钟超军汇编一本书,汇编包括《国产手机乱象》在内的作品,自发表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版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当年5月17日,经三面向公司申请,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邦略·中国”网站刊载《国产手机乱象》一文予以公证保全。三面向公司委托钟超军汇编的书,于2006年1月出版。
  三面向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邦略公司赔偿其作品使用费500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225元。

  一审:作品当属“时事性文章”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国产手机乱象》一文评述的是当时我国经济领域中,较受关注的国产手机企业所面临的严峻市场环境及经营窘境的现实经济时事问题,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当属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所列举的关于政治、经济乃至宗教的“时事性文章”。
  合肥邦略公司“邦略·中国”网站为满足公众对相关信息的渴求,在网络上转载已由作者先行在“中国营销传播网”发表、且不曾声明不得转载的“时事性文章”《国产手机乱象》一文,并在转载时依法标明了文章的出处、标示了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除此之外并没有实施侵犯该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并无可归责的法定事由,当属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合理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对该作品作者或作品著作权相关权益受让人权利的侵犯。
  三面向公司以此主张合肥邦略公司对其所开办的网站转载该“时事性文章”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欠缺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合肥中院认定合肥邦略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诉求。

  终审:被告侵权情节轻微
  北京三面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安徽高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三面向公司取得《国产手机乱象》一文著作权上的相应财产权利后,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作品者主张相应的权利。由于该文作者先行在“中国营销传播网”发表《国产手机乱象》一文时,并未声明不得转载,且合肥邦略公司进行网络转载时标明了文章出处、作品名称以及作者姓名,仅因未在合理时间支付相应费用,才构成了对北京三面向公司的侵权,并无其他侵权情节,因此,该公司的侵权显属轻微。
  从报酬额来说,经统计,《国产手机乱象》一文约1400字,依每千字5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合肥邦略公司也只须支付报酬100元。鉴于上述情形,北京三面向公司可以诉前通过直接协商或函告等便宜方式实现相关权益,然而,该公司径直采用诉讼的方式,其诉讼成本相对于其应得的权益难免大幅增加,其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显然不经济。由此带来的高成本若均由合肥邦略公司承担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安徽高院依据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诉讼成本的合理性等情节,参照国家版权局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和收取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额为1500元,其中,作品报酬100元,经济损失200元,合理维权费用1200元。
  日前,安徽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合肥邦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5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三面向公司承担40元,合肥邦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