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检察官深山取证只为不批捕
通讯员 吴倩颖 本报记者 仇健

  记者的话:
  这是两起很普通的小案子,淹没在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案头如山的案卷中,几乎很难引起大家的注意;可是,这又是两起不同寻常的小案子,因为在案件的背后,我能特别真切地感受到检察官们一丝不苟的办案精神和对青少年的殷切关爱,而这也正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司法公正”和“宽严相济”的最细微体现。

  逃了还是没逃,要找明确答案
  今年年初,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盗窃案:17岁的犯罪嫌疑人沈明于去年9月伙同他人盗窃了价值3640元的财物。卷宗反映,沈明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直到去年12月21日才被抓获归案。
  沈明盗窃时尚不满17周岁,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而且此人无前科,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沈明如果有案发后潜逃的情节,将会影响不批捕决定的作出。
  “他为什么要逃跑呢?”检察官王艳丽深感惋惜,她决定再次提审沈明,问个究竟。
  看守所里,沈明面对着检察官不敢抬起头说话。当问及案发后为何逃跑时,沈明的眼眶红了,他说:“我没有逃啊,我一直在家呆着呢,但我知道我说了你也不会相信的。”
  这样的回答让王艳丽有些吃惊,这个情节是案子的关键所在啊。沈明说的究竟是实话,还是为了逃避惩罚而说的谎话?为了揭开真相,也为了挽救这个大男孩,王艳丽决定追查到底。
  日前,天下着雨,王艳丽和同事一起坐出租车到沈明家去。那是个山区,车子行至山脚已无法往前,检察人员便下车步行,打听了很多人,走了一里多地才找到沈家。
  沈明的父母知道检察官的来意之后,非常感激。他们说,沈明案发后一直没有离开过家,也没有人来家里找过他,去年12月21日那天他也是在家中被抓获的。
  为了有更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点,检察官又走访了沈家的几户邻居,获得的答案与沈明父母的回答一致。
  事实已经基本明朗,长兴检察院对沈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括号里的“另案”,也要查个清楚
  犯罪嫌疑人王强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作案,案值达4000余元。这本是个极其普通的案子,可以当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可长兴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蒋桂英在写案卷摘录时,发现余某这个人的名字多次出现,且均用括号注明“另案处理”。
  蒋桂英没有放过这个细节。她了解到,余某是本案的一个同伙,参与盗窃作案3次,且已被立案侦查。
  可是,在进一步的审查中,蒋桂英却发现余某在盗窃时还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已年满16周岁,由此看来,余某显然不构成犯罪。
  在查清事实之后,蒋桂英立即起草了一份承办人意见书,报领导审批。最终,长兴县检察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对余某作撤案处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