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近年来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为社会大众所普遍关注,本文就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相关问题作简要介绍。
案例
老张有一套房子行将拆迁,负责拆迁的公司与老张就补偿安置的问题达成了协议,然而协议达成以后,老张却因拆迁补偿的金额过低而拒绝搬迁,同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行政裁决。
评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之规定,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所以老张在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不受理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的协议属民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被拆迁人在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的,拆迁人则可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此外,除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外,当事人还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的方式救济。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就应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案例
老王的一套房子即将被拆迁,然而经过与拆迁人的多次协商,仍无法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眼看着邻居们都与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搬迁,老王不免有些着急,遂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就补偿的数额作出判决。
评析
根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根据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本案中老王的起诉法院不会受理,其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待裁决作出后不服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小李因为房屋拆迁与拆迁人就补偿安置问题多次协商,但无法就补偿的金额问题达成协议,小李遂想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但不知需要哪些手续,提供哪些材料。
评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要分为申请、审理、送达三个步骤。(一)申请。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需提交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等资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补充资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二)审理。裁决申请受理后,房屋拆迁部门会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补偿安置的标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在审理过程中,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及时作出裁决。(三)送达。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作出的裁决书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