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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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张水萍

  ●案例一:
  2007年4月,刘某及隔壁邻居张某家发生火灾,烧伤3 人,烧毁房屋建筑面积达41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52300元。失火嫌疑人刘某被取保候审。
  当地消防大队接警后,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在排除人为纵火因素后,因火灾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随即将此案立为失火刑案办理。
  警方经过仔细地勘查现场和走访调查,查明火灾原因系犯罪嫌疑人刘某在用“热得快”烧开水过程中疏忽大意跑开,“热得快”电线老化着火,引燃室内的地毯及其他可燃物所致。发生火灾后,刘某惊慌失措,没有及时呼救,导致正在熟睡中的儿子及侄子被烧伤,刘某在救人过程中自己也被烧成重伤,自家和隔壁张某家的房屋化为灰烬。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消防大队呈请,并获当地公安局批准,依法对刘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二:
  15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系宁波人,案发前在某洗车场打工。2007年2月14日晚,陈某与女友燕子(化名)一起在商场购物过情人节,燕子看中一件价格3000余元的风衣要陈某购买,陈某以随身所带现金不够予以拒绝。燕子不满,与陈某发生争吵并赌气回到了双方所租的单身公寓。尽管陈某一再解释道歉,燕子还是对陈某万般奚落,并提出了分手。情绪失控的陈某随手抓起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向燕子的下腹部捅了一刀。经鉴定燕子的伤情为重伤。后陈某报警自首。
  经审查全案的证据及提审,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虽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但其系自首,且到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要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陈某家属和被害人协商,双方就民事经济赔偿部分达成和解,由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偿医药费等总计2万余元,被害人燕子表示愿意原谅犯罪嫌疑人;陈某在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外,陈某及其父母在本地长期居住,有较为固定的工作。
  综合以上因素,检察院决定对陈某作相对不捕处理。经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和第75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规则》《法院解释》,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