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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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关乎民生 变动应循法律

  “一号提案”矛头直指资本市场税制。目前,税种的开征及税率的变化,使政府有“自定、自收、自用”之嫌。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低,损害了税法的权威。建立以民为本的税收制度该怎样破题?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被确定为“一号提案”提出。提案直指资本市场税制,建议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充分考虑投资者交易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改买方纳税为卖方纳税;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
  税收制度直接关系民生,今年全国政协的“一号提案”引发了关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热议。本期《看法》就请我省相关专家来谈谈这个话题。

  本期嘉宾
  浙江财经学院副院长、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   陈寿灿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韩灵丽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浙江省税务学会理事   潘亚岚

  话题一:
  税收与民生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主持人】简单地说,税收就是从老百姓口袋里掏钱,再用到老百姓身上,最典型的表述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请问,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与民生有哪些关系?
  陈寿灿  目前我国财政收入的95%来源于税收收入。理论上讲,税收规模的大小是由支出规模的大小来决定的,取决于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财力保障的多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说的就是税收与民生的关系。
  一方面,税收是对公民、企业财产权的间接剥夺,是私有财产权单方面让渡给国家,税负重且不合理必然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税收“取之于民”,这毋庸置疑,但关键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还是以纳税人利益为本位来确定税赋的大小与轻重,这才关系到民生。由于税收是国家无偿向纳税人征收财产,为了保障税收征收是“因为民生,为了民生”,因此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基本法律原则。
  另一方面,现代国家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是纳税人购买公共物品的价格,用以保障公民获得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稳定的生活秩序和公平的法律保障。税收“用之于民”,从民生角度看,应当在总体上体现为高的税收增长带来高的福利增长,税收收入的增长应当与社会福利的提高、社会保障的改善相适应。如果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社会治安等关系民生的问题突出存在,而政府机关队伍庞大、公款消费盛行、管理成本递增等,则与民生保障相违背。
  简单来说,税收与民生的关系在实体上表现为税收的合理与公平,在程序上表现为公众对税收立法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的落实。税收合理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为总体税负适当、税率设置科学,也就是说,不能杀鸡取卵、寅吃卯粮。而税收公平则是指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允,既消除经济特权、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又消除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缓解收入差距矛盾,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公众对税收立法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则是其税收实体权利的必要保障。
  潘亚岚  税收体现的是量能负担,即富人的纳税能力强,应承担更多的税;穷人负税能力弱,则负担较少的税。这样,税款“取之于民”的过程就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过程,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税收收入的使用主要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通过财政支出的合理安排和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使老百姓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并向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倾斜。这样,税收“用之于民”的过程就是对社会资源向民生方面配置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的“取”与“用”与民生密切相关。

  话题二:
  我国现有税收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主持人】从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的“一号提案”来看,我国现有税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主要还是靠国家行政行为来完成的。也就是说,“由政府定,由政府收,再由政府用”。是这样吗?
  潘亚岚  税收的立法体系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制定的部门规章。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税收法律不多,除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两个实体法外,其他税种都只有暂行条例。大量对纳税人纳税义务产生重大利益影响的税制调整,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的。
  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遵循效率、公平和有利于经济稳定的原则。这要求税收提供的收入能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并且在税款征收过程中便于税收管理、节约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现有的税收制度,对财政收入的保障功能和征收管理方面的因素考虑得多一些,这也与税收立法过程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参与的程度较深有关。而对税收制度对经济效率的改进和收入公平分配这方面的功能考虑得少了一些,这与我国税收制度的立法层次不高、公众参与度不强有关。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政府,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收税和用税,这本身没有错。关键是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应当分离,而且应该从立法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上,让老百姓有充分的参与权。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税款的征收和使用上,公众将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2005年9月,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立法过程中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这是税收法制化进程中的一大进步。而印花税的调整之所以没有履行这样的程序,则与印花税这一税种的立法层级不高有关,因为它属于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同时,政府对证券市场印花税与百姓切身利益关系之密切程度认识不足,采用了其他税种所一贯采用的税收制度调整方法。因此,要解决这一弊端,我们需要将大量的税收法规上升为法律,尤其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税收制度调整,应该采用更民主化的程序。
  韩灵丽  税收立法是统一的,一般省市没有税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财政、税收等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客观上使得大量税收规范均是行政法规,这势必导致税收由政府定、政府收的结果。税收的行政立法已经与税收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政府部门对变更行政法规的任意性,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规范税收立法应当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话题三:
  如何通过立法来完善税制?
  【主持人】那么,税种的开征和税率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怎样的税收制度才符合以民为本的要求?这应该是个立法的问题。最后,请嘉宾谈谈,我国应如何通过立法来完善税收制度。
  韩灵丽  我国税制的立法现状,不仅使政府有“自定、自收、自用”之嫌,而且因为税收立法层次低,损害了税法的权威,进一步导致税法在执行过程中灵活有余、稳定不足。印花税税率变更问题,就是税收执法随意性的一个体现。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税收立法应当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以民生为本位的税收法律制度,其完善不能就税收而谈税收。如果支出的规模不能压缩,那么减轻税负就是空谈。目前民生问题突出,要改善民生,让社会公众平等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使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随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提高而提高,那么这方面的支出尚须增加。因此,如要控制支出规模,进而减轻税负,必须通过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支出结构,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同时,通过税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加强人大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克服当前客观存在的税收杠杆的扭曲作用,从而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实现社会福利的不断增长。
  具体来说包括:
  第一,完善税收立法制度,税收立法权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清理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规范税法解释,制定税收基本法统领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专门法的制定;
  第二,完善税收立法程序制度,逐步推进税收立法民主进程,规范税收立法的听证,不断提高税法制定过程的透明度与公开性;
  第三,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论证并设计税收的整体框架体系与总体税负,改革流转税,完善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垄断税、赠与税等,真正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
  陈寿灿  税种的开征、税率的调整等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法律对之加以完整规定。要完善税收立法,首先应该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规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规范税收立法程序,规范税收法律关系的调整。而在税收立法过程中,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则是公民利益得到保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