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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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是亲骂是爱”,是个法律问题
刘宏

  “哪个爸爸不打人,哪个孩子不挨打……”在我国,很多孩子是唱着这首儿歌长大的。然而,这种“打是亲骂是爱”的传统认识,目前正在逐渐演化成一个法律问题。
  广东省佛山市的10岁男孩小华(化名),本应和小朋友一起读书、一起玩耍,过无忧无虑的日子。但是,小华却因为屡遭父亲殴打,四次离家出走流浪街头,后又被继母逐出家门……2007年年末,小华第五次流落街头。
  据了解,类似的孩子受家长虐待的例子并不鲜见。未成年人在家中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且得不到妥善解决的状况,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调查
  未成年人在家屡被侵权
  西南某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曾对3000多名未成年人被侵权情况进行过调查,统计表明:这些未成年人中有42.9%曾被父母打骂;0.7%曾受冻挨饿;0.7%曾经被捆绑;31.7%曾被罚站罚跪或做某件事情;2.4%有病未得到及时救治;6.1%父母对其不闻不问;1.9%家长不允许其上学。
  “带有侮辱和虐待的行为严重挫伤了未成年人的上进心,阻碍了他们健康成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研究会会长康树华表示,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但有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据统计,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在那些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的家庭中,不仅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也得不到保障,未成年人出现的一些不良行为不能被及早发现和纠正,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素质的提高。”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嵇昆梅建议,我国应当尽快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特殊需要的监护制度。

  现状
  未成年人监护规定太笼统
  “之所以会出现父母虐待孩子却无法处置的状况,是因为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郭通友说。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监护制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依据血缘关系确定的法定监护制度;由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充当监护人的意定监护制度;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充当监护人的公设监护制度。
  对于未尽到监护职责、侵害孩子权益的父母,我国在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早有相关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一项最主要的惩罚措施。
  然而,一份来自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的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比如,什么情况属于“没有监护能力”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尚无明确规定。而公设监护制度也因为社会的发展变化,单位及居委会等很难履行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职责。由于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只是选择之一,不是必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国家监护制度的规定,因此,具备公设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有效监护的状况就成为现实。
  报告称,虽然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并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屡屡发生,父母虐待、殴打被监护人致伤、致残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监护人履行职责由谁来监督的问题有待法律进一步规定。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但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很难确定新的监护人的情况下,撤销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的资格也不那么容易。

  出路
  立法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概括地讲,对家庭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应当解决三个问题。”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佟丽华进一步解释说,这三个问题包括:谁能做监护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怎样保证监护人履行他们的责任。
  如何完善现行法律,有关专家也给出了建议。
  郭通友认为,应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范围和选任方式,取消现行法律规定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同时可以规定,类似儿童福利院、SOS儿童村等具有监护性质的组织承担监护责任,作为对缺失监护人的特殊群体的救济补充。
  “此外,还应该明确监护终止的原因及法律后果,应当增加对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定,加大公权力和社会组织的介入。”郭通友说。
  佟丽华认为,在撤销父母监护资格法律程序中,还应当增设“中止监护资格”程序,给予那些“经教育能改正”的监护人一个机会。这也更为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上应当给予孩子更多的权利,给予成人更多的责任。权利保护与预防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保护好孩子权利的同时也就从另一方面起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佟丽华认为,建立独立系统的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体系,是改变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现状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