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通过深入调查,查清了一起嫌疑人前后供诉不一的案件的事实和原因,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19岁的少女吴淑苹向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案还有两名同案嫌疑人,但均在逃。 检察官在审查案卷中发现,在警方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吴淑苹说她被人强奸了,并详细地描述了事情的全部经过,包括与当事人如何相约见面、吃饭,在遭到性侵犯后,又如何向男朋友求救……情节连贯,而且还有她男朋友向警方报案的记录相佐证。可是在第二次笔录中,吴淑苹却变成了对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她供述了截然相反的事实:他们事先经过预谋,以吴淑苹遭到侮辱为由,由她的男朋友及另外一男子出面向对方敲诈现金;而在实施过程中,两同伙还动手殴打了对方…… 凭着办案经验,承办检察官发现虽然有口供、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吴淑苹涉嫌敲诈勒索的事实,但证据并未形成有力的锁链,其中最薄弱的环节,就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不一。 在对犯罪嫌疑人吴淑苹的讯问中,检察官特别留心了她为何前后供述不一的原因。在吴淑苹向承办检察官供述了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过后,检察官寻根究底,讯问她为何开始时要对民警说自己被人强奸?吴淑苹无奈交代说,他们一伙在作案前已商量好,一旦在敲诈过程中受害人报警,就说自己被强奸。她承认,在派出所的第一份笔录中所说的被强奸是在撒谎。 检察官发现,本案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细节,就是吴淑苹在口供中提到两名同伙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而当时究竟有没有持刀,又关系到案件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的定性问题。检察官仔细地讯问了当时在场的吴淑苹,她供述说,他们只是拳打脚踢,并且在打的过程中,口中一直在骂对方,直到被害人提出给钱私了就停止了。这与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这种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 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江北区检察院最终以吴淑苹涉嫌敲诈勒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仙人跳”案件,嫌疑人以性交易为幌子,达到对被害人实施勒索钱财的目的。而其中,小小年纪的吴淑苹是这幕丑剧的策划者,为了过年回老家脸上有面子,她竟想出这样的歪点子捞钱,背弃道德,无视法律,用贞操和尊严去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恶因必然结出恶果,最终她还是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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