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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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房主对闲置房屋有妥善管理义务
朱岚 方苏琴

  [案件回放]
  去年6月下旬的一场暴雨后,慈溪人苗某发现他在慈溪市庵东镇的一套商品房大量进水,房子的装潢和电器设备等均被渗水损坏。经过调查,苗某发现是楼上潘某家排水管破裂,导致潘某室内的积水渗到自己室内。苗某认为,潘某作为房子的主人,应当赔偿他的经济损失1万余元。
  楼上的潘某辩解说,他自去年3月购买了苗某楼上的房子后一直没有居住,下暴雨时的雷击损坏了排水管,水才会渗到楼下的,是天灾而非人祸,苗某的损失与他无关。况且后来排水管他已经请人修好了,已经尽到义务了,不同意赔偿苗某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苗某房子的渗水问题的确是由于楼上排水管破裂所致。最终法院判决潘某赔偿苗某损失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潘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有对房屋进行妥善管理的义务。潘某购入房屋后一直没有居住,也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妥善管理。潘某辩称排水管遭雷击破裂,假定理由成立,潘某若尽到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对排水管及时修理,并清除室内积水,仍然可以避免苗某的财产损失。因此,苗某的财产损失和潘某房子进水后未尽注意管理义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潘某应当赔偿苗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