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朱老汉法庭喊“冤”
江跃中 富心振

  村干部为了筹集修路资金,将村民身份证出借给他人用于上摩托车牌照,结果却导致村民朱老汉担上“冤债”40.7万余元。朱老汉于是把收集、出借身份证的村干部、摩托车经销商等告到法院讨说法。
  近日,上海南汇区法院经对这起蹊跷的纠纷案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朱老汉现在还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更没有发生向主债务人追偿无果的事实,所以,对他要求村干部、上海达威车业公司、顾先生等赔偿40.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筹集修路款
  2002年11月,南汇区新场镇某村委会为村民出行方便,欲集资修筑一段道路。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周先生碰到上海达威车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顾先生后,谈及此事。顾先生说,这好办,你只要出面收集一些村民的身份证交给我去上摩托车牌照,集资款就有了。
  周先生不仅自己出面,还通过村民组长邱女士等人,向村民广集身份证,并将收集的百余张身份证交给了顾。
  当时,朱老汉的女儿朱女士作为该村村民,将父亲委托她保管的身份证,也交给了邱女士。
  不久,顾先生将每张200元的“借用费”共计2万余元钱款,交给了周先生。周委托他人为村里修筑了一段水泥路。事后,达威车业公司用朱老汉的身份证申领的一辆轻便摩托车牌照,被出售给了外地来沪民工戚先生。
 
  摩托车闯祸
  去年2月14日,戚先生驾驶该轻便摩托车,在青浦区出车祸,将他人撞伤致死。
  青浦区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戚先生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0.7万余元,朱老汉作为肇事车的登记车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法院向朱老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额给付义务,而朱老汉至今尚未履行。同年7月,朱老汉即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朱老汉声声喊“冤”,他说,2007年5月,他收到青浦区法院的打官司材料后,才知道有辆登记车主姓名为自己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戚先生将他人撞死,负事故全部责任,叫他到法院应诉。朱老汉觉得自己挺“冤”,就与当时收集出借身份证的顾先生、周先生等人交涉,他们承诺无需朱自己承担责任,并阻挠他去应诉,致使法院缺席判决自己承担40.7万余元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朱老汉现起诉达威车业公司、顾先生、周先生和邱女士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0.7万余元。
   
  相关人叫冤
  达威车业公司说,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代办摩托车牌照申领手续,并无过错,其并没有义务审查身份证是否由本人提供,故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车业公司的顾先生辩称,自愿提供身份证给达威车业公司,是经村民集体讨论决定的。达威车业公司支付的相应酬金用于公益事业;朱老汉的身份证是其女儿自愿提供的,自己只是受委托的经办人,不应承担责任,且朱老汉至今也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故不同意朱老汉的诉求。
  村委会主任周先生认为,他没有向朱老汉借身份证,也没有阻挠朱老汉到青浦法院应诉。朱老汉的身份证是他女儿为村里的公益事业自愿提供的,而且,他女儿对出借身份证用于为摩托车上牌照是明知的,也应当知道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他不应承担责任,也不认可朱老汉的诉讼请求。
  村民组长邱女士的看法和周先生差不多,也说朱老汉的身份证是由他女儿为村里公益事业自愿提供的,她只是将村民交来的身份证转交给达威车业公司,目的是为村里筑路,没有过错。

  无从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朱老汉,青浦区法院已在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据此判决由朱老汉对司机戚先生应赔偿死者家属共计40.7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朱老汉所应当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朱老汉并非终局赔偿义务人,即使他对戚先生应赔偿之款承担了先行给付的赔偿责任后,仍有权向戚先生追偿损失。且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无证据能够证明朱老汉对出借身份证的用途是明知的,也无证据证明朱老汉实际占有或控制过该轻便摩托车。
  法院同时认为,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最基本的一个要件就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损害必须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方可追究民事责任。本案中,虽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朱老汉对戚先生应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朱老汉至今并未实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更未发生向主债务人追偿无果的事实,故其要求判令对方当事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0.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身份证是公民法定的身份证明,任何人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身份证,否则即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刻的教训提醒我们,保管好你的身份证,否则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