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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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医治中死亡
医院涂改病历被判承担责任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一民 叶兰

  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病历被多处涂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是否要对病人的死亡负责?近日,德清法院在一起医患纠纷案件中判决医院对病人之死承担六成责任,而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医院涂改了病历。

  69岁老太不明死亡
  德清县武康镇69岁的叶老太是个癌症患者。2007年1月25日,叶老太突感腹部疼痛厉害,家人赶紧把老人送进县城的一家大医院。医生安排老人在几天后做结肠镜。
  2月1日上午10时45分至11时2分,叶老太太在医院做了结肠镜。当日下午13时左右,老人又感到腹部疼痛和腹胀,并在下午14时40分住院治疗。当晚21时,老人感到腹胀、恶心明显加剧,并出现呕吐现象。2月2日凌晨1时10分,69岁的叶老太太死亡。
  事后,叶老太的家人说,当晚老人情况十分危急,需要立即抢救,而当时现场却十分混乱,医生赶到后几分钟,老人就去世了。

  病历上有6处涂改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老人死亡的,叶老太的家属要医院给个说法。就在和医院的交涉过程中,老人的家属发现病历上有多处涂改或添加的现象。这一发现更让叶老太的家人心生疑窦。
  在交涉无果后,叶老太的老伴和子女将医院告到德清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7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医院方面承认了病历上确实有6处存在涂改,但医院同时辩称,这些涂改并非实质性的涂改,而且事发后病历立即被封存了。
  对于老人的死亡原因,医院方面则认为,叶老太本身是个癌症患者,她的死亡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并非医院医疗不当。

  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
  在叶老太的家属起诉到法院后,2007年3月5日,医院方面向德清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叶老太一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同意了鉴定申请,并委托湖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因病历有涂改,2007年12月12日,医学会发出通知,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叶老太之死是否存在医疗事故也就不得而知。那么在此情况下,医院还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说,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同,在医患侵权纠纷中,为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要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要承担责任。
  依据以上的规定,在叶老太一案中,医院方面要举证证明他们的医疗行为中没有过错,并且与老人死亡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涂改病历推定医院举证不能
  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认为,被告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书写的病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书写规则,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在本案中,被告涂改病历,无法提交真实的病历,而病历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因存在涂改问题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应认定被告未能完成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因举证不能而要承担责任的医院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呢?对此,法院认为死者叶某患有癌症,疾病恶化是导致她死亡的原因之一。考虑到该因素,德清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方面要承担叶老太死亡造成的各类损失共计23.3万余元的60%,即14万余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