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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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断了横梁 卖家赔偿一千元 
消费者可选择向卖家或厂家索赔
通讯员 拱法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杭州的孟先生日前为电动车质量维权成功,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卖家为电动车断了的横梁赔出1000元。
  2006年9月,孟先生在杭州城中电动车超市花3300元购买了一辆无限牌电动车。2007年11月的一天,孟先生下班后将车推出单位大门,刚跨上车准备骑,电动车的横梁突然断开了。车子买了一年多,出现这样质量问题还是让孟先生不能接受。于是他开始维权,但此时生产厂家已经倒闭,孟先生就找到卖家。但与卖家协商无果,孟先生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卖家赔偿2000元损失。

  可告生产厂家也可告超市
  孟先生起诉后,电动车超市在法庭上称他们也是受害者,真正应该负责赔偿的是生产厂家,作为卖家他们最多是第二被告,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审理此案的周法官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释。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需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本案中,先不说生产厂家已经倒闭,即便厂家还在,孟先生也可以选择电动车超市为被告,这是孟先生的权利。而超市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生产厂家追偿。

  应该赔偿还是提供维修?
  超市方承认孟先生买的电动车横梁断裂的事实,因此双方争议的关键在如何善后的问题上。对此,法官进行了调解。超市方提出车子是可以修复的,愿意提供免费维修。不过孟先生对维修不放心,他认为车子已经报废,卖方应按原价折旧后给予赔偿。
  而法官指出,超市提出免费维修车辆是可以的,但维修后应当设定新的保修期,如果新保修期内再发生车损或人损,超市还应当负责。
  在充分交换解决途径的基础上,双方最后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电动车超市一次性赔偿原告孟先生人民币1000元,但超市不再对该电动车今后的质量问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