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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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说好是三天 凭啥不让我兑奖
长兴一商家失信行为被纠正
孙建新 施素贞

    本报讯 广告上注明购物即可参加抽奖,却在公示的三天期限未到达的情况下就单方宣布终止活动。1月中旬,长兴县雉城镇的一家商厦组织的这一半途而废的开业促销活动引起了众多消费者的质疑和不满,后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50多位消费者的合法抽奖权终于得到了维护。
    当事商厦是一家经营各类男女服装、日用百货、化妆品、文具、饰品的新开商场。为吸引客源,提高人气,该商厦在开业期间特意策划推出了商厦开业真情回馈活动,并在有关媒体刊登了广告,制作并发放了多份宣传单页,称在1月12日至1月14日期间,凡在该商厦购物均有机会参与现场抽奖。每购物满100元(含),即可凭宣传单页、购物收据和所购商品到现场抽奖处抽奖一次。单次购物金额不足100元可再次购买累计使用。奖品液晶电视(价值约4880元)、数码相机(价值约2880元)、时尚手机、电磁炉等。
    获知这一好消息后,很多消费者蜂拥而至,看着诱人的奖品不断被人领走,大家的消费热情更加高涨。但到了1月14日上午10点钟左右,一些消费者如约来到兑奖台,却被突然告知抽奖活动已结束,因为一万份奖品已全部发放完毕。买卖双方遂发生争执。
    接到投诉电话后,长兴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紧急出动来到了现场。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执法人员对有关消费者进行了劝说,同时,对现场50多位还未参加抽奖的消费者逐一进行登记。随后,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商厦在所有对外广告宣传资料上均没有注明“一万份奖品发完即止”字样,也无法提供一万份奖品已全部发放完毕的任何证据。执法人员指出,主办方在公示的抽奖期限没有到达且事先没有对消费者作出“一万份奖品发完即止”这一明示的情况下,不得单方提前终止抽奖活动。
    最后,经工商执法人员教育说服后,主办方负责人及时和消费者代表达成补救协议,即在1月15日上午8:00—11:00对已登记的50多位消费者再组织一次抽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