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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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两会”的人大代表建议规范我省社区矫正工作
建立一支社区司法“义工”队伍如何?
本报记者 曹志男 朱兰英

  本报讯  社区矫正是让符合相关条件的罪犯在社区内接受社区、社会志愿者等帮助,慢慢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执法活动。自去年龙游县被列为省第二批试点单位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我省全面展开。本次“两会”,省人大代表钟爱红在领衔提出尽快制定《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后,又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向大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对于更好地发展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我觉得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依据,并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职责最为重要。”钟爱红说,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和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看,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之外,法律上并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所以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
  而今年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明确,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减刑假释的力度,这就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后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在地方立法层面首次对司法救助和社区矫正工作作了规范,但不够详细。”钟爱红表示,因此,我省要尽快在社区矫正方面建章立制,使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进行。
  “同时,我们应该建立一套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钟爱红告诉记者,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审判、检察、公安、司法等各个部门,为此,应当建立一个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动机制,实现各部门的配合协作、情况通报及信息交流等。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钟爱红也在建议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要积极鼓励基层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来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按照钟爱红的设想,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应当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相结合,应当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打造一支既能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又懂法律的社区司法“义工”队伍,“还可以在现有的司法行政队伍中抽调人员,成立司法执法队伍,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钟爱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