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识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权力在人大监督下为民生而用

  [核心提示]  监督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正确把握监督与支持、规范与创新的关系,不断完善监督方式,促使我省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日益完善,监督实效不断提高。
  今天是我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胜利召开的日子。此次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将向与会代表作五年来的工作报告,监督工作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期《识法》特向广大读者介绍这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相关情况。

  执法检查:从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域着手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
  从2004年开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将监督的视线投向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这一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域。
  浙江的“母亲河”钱塘江,在省人大常委会持续执法督查下,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钱塘江流域一至三类水质断面比例从2004年的51.2%提高到66.7%,提高了15.5个百分点。
  而在2004年6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执法检查组首次检查位于钱塘江上游的沈家化工园区时,发现这里部分企业的污水未经任何环保处理就向外排放,直接造成了钱塘江的污染。次年,检查组再次对沈家化工园区进行暗访,并在随后的几天,第三次对杭州、金华、衢州、温州、嘉兴、湖州等市的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这样的跟踪督查连续开展了3年,检查组每年都把水污染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紧抓不放。2007年6月底,在对杭州、金华和衢州市开展第3年的跟踪督查时,检查人员发现,我省的环保治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随着治污力度的加大,我省的钱塘江水域、杭嘉湖地区太湖运河水系的污染得到了治理。2004年以来,全省共完成限期治理项目3988个,因环境污染整治关停并转企业3969家。与此同时,我省生态省环境指数位居全国前列,安吉成为全国第一个生态县。
  除了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外,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还陆续开展了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宗教事务、人口与计划生育、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执法检查。这些执法检查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展开,切实推动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监督司法:抓住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个主题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在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应勇向大会作了关于落实“三项承诺”情况的工作报告。听取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推进司法公正,成为当年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监督法的又一大举措。
  在对“三项承诺”的专项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后,委员们提出,“三项承诺”是法院对全社会作出的承诺,法院系统应进一步大对外宣传的力度,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另外,各地法院应当进一步简化立案手续,丰富立案形式;对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等突出问题,要认真整改;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真正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人情案”、“关系案”问题,以真正实现“三项承诺”,维护司法公正。
  不仅仅是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以来,宁波、绍兴、嘉兴、湖州、台州、舟山等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及一些区、县人大常委会也对当地法院落实“三项承诺”工作情况进行了审议。我省各级人大的监督,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法院工作的发展,使得浙江法院的工作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个主题,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以切实推进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除了听取法院的“三项承诺”、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等专项报告外,有关专门委员会还听取了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情况的汇报,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题检查,对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执行情况开展视察和检查,对于督促支持司法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和公正执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监督预算:让公家的钱用得明明白白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在过去的5年中,省审计厅厅长所作的审计报告都成为媒体争相关注的焦点。听取和审议审计报告、推进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和督促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也成为省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除了听取和审议审计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还坚持每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财政总决算和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审议预算外资金管理报告,批准省级财政决算,要求省政府加强公共财政建设,发挥财税调控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政府性债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管。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对省卫生厅等5个部门的预算进行了重点审查。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也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该条例还指出,有关部门对审计反映的问题不纠正的,省人大常委会可将该单位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免职。

  监督新举措

  电视直播人大代表询问“一府两院”
  2008年1月11日下午,海宁市民通过电视荧屏观看了市人大代表询问“一府两院”的全过程。当天,海宁市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共开设5场以“询问”为形式的专题审议,200多名人大代表带着人民关注的问题向海宁市“一府两院”领导及49个部门单位询问。着力改善民生,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平安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成为代表们提问的热点。
  据悉,人大代表直接向当地市长和政府部门“询问”具体问题,并将实况通过电视直播传达给千家万户的做法,在浙江尚属首例。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维江说,人大代表就人民关注的问题向政府“询问”,是海宁市人大行使监督职责过程中的又一项制度创新,而向社会公开,则是对人民负责的具体形式。

  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监督员
  2007年11月,11名由温州市鹿城区人大常委会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正式“上岗”。这标志着鹿城区的人民监督员实现了由检察机关“内部选任”向人大常委会“外部任命”的转变。
  据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开始在各级检察机关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目的是为了“为了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让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然而,由检察院自己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让这一制度陷入了“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的尴尬中。为此,鹿城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书面意见形式首次对人民监督员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并定下了由人大常委会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
  本版策划  朱立宪 撰稿  朱兰英 配图为本报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