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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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盗牌者
海宁的做法系我省首次,江苏深圳等地已有判例
通讯员 裘靖飞 汤秋生 本报记者 余春红

  31岁的仙居人沈光伟不是第一次干撬盗车牌的昧心事了。第一次是在2006年,结果被判有期徒刑1年。可是刑满释放后,他不是改过自新,而是重操旧业。1月8日,他再次因撬盗车牌被检察院起诉到海宁市人民法院,但是与前一次不同,现在他被指控的是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据海宁市人民法院介绍,这很可能是浙江省首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起诉撬盗车牌的嫌疑人。

  凌晨时分车牌遭黑手
  2007年9月23日清晨4时左右,海宁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巡逻到一个小区,他们发现一个形迹可疑的少年。民警一查,结果在此人身边发现了11块汽车牌照,还有一柄小螺丝刀以及信封等物品。
  少年姓范,15岁,宁夏人。初步查问后,范某交代,是他人教他撬车牌的,不知道幕后这个人的姓名,只有电话可以联系。侦查人员当即让范某与此人联系,以已盗得车牌为由,将该幕后人物约出来见面。
  当天早上7时许,这幕后人物果然如约到租房取车牌。侦查人员当场将其抓获,在他身上缴获现金2600元、手机1部、笔记本一本、建行龙卡一张及空白信封一本。
  幕后人物叫沈光伟,31岁,1997年、2003年、2006年先后因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桐乡及诸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流窜各地撬盗车牌86块
  经审查,沈光伟交代了他指使范某撬盗车牌的详细经过。
  就在2006年5月,沈光伟因撬盗车牌被诸暨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5月19日,沈刑满释放。出狱后沈回到仙居家中呆了两个月,因没事可做,沈又想到了撬车牌的旧业。
  2007年8月份的一天,沈光伟到了上海。在上海,沈找到了两个混混范某和陈某。沈让他们帮忙,叫范某撬车牌,陈某放车牌。他承诺每天给他们每人几十元的劳务费,为了方便联系,沈还给他们各买了1部旧手机。随后,沈带着他们到了萧山。在萧山,他们准备好了小螺丝刀和信封等作案工具。之后,沈光伟开始手把手教范某怎么撬车牌。一天夜里两三点钟,沈带着范某找到了一辆崭新的“奥迪”轿车,沈迅速用螺丝刀把车牌拆卸下来,并把螺丝刀放入信封,在信封上写明联系电话,之后把信封放在车子的挡风玻璃处。
  “示范”完毕后,沈光伟自己回去睡觉,让范某照样子去偷车牌。第二天早上,范某便打电话给沈,交出了几块牌照。沈光伟将车牌放在陈某处。此前,沈已带陈某在附近找了三四个藏牌照的地方。当车主打电话过来时,便要求车主在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内存入50元到200元不等的赎费。待确认款项到账后,他们再告知车牌藏放地点。
  到案发时,沈光伟已指使范某等人先后在杭州市萧山区、桐乡市、海宁市撬盗机动车车牌86块,敲诈被害人42人,获赃款6050元。

  首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
  1月8日,海宁市检察院对沈光伟撬盗车牌案提起公诉。而与此前不同的是,这次检察院公诉的罪名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海宁法院已经受理,据法院介绍,这很可能是本省首次以该罪名起诉此类案件。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撬盗车牌讹诈车主多以敲诈勒索罪或盗窃罪定性。
  检察院在起诉中认为,车牌系国家机关所制发,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被告人沈光伟伙同他人盗窃机动车车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若以盗窃罪定罪或敲诈勒索罪定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性,本案中被告人多次撬盗车牌,数量达86块之多,一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照法律规定,将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将更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对盗车牌讹诈车主案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的,在江苏、深圳等地已有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