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驾驶员途中修车被压死车下 驾驶员能否算“第三者”?
法院依据保监会的解释判定:是
通讯员 吴宣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驾驶员在途中修车,不慎被压于车厢下死亡。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付责任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畴?该驾驶员算不算是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这些问题很有争议。不过日前湖州吴兴区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对这种特殊的情况进行了认定:该驾驶员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要赔,而认定的关键是驾驶员是在车下受害的。

  途中修车被压死在车下
  安徽广德的方文兵给老乡张某开运输车。2007年3月27日,方文兵开着张某的车辆在湖州为张某运输石粉。途中车辆出现了故障,方文兵便下车修理。修车时,车辆没有熄火,方文兵往车下一钻,就动手修起车辆的倒车系统。但是意外发生了,由于车厢归位,方文兵被压在车厢下。当日,方文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湖州市公安机关对方文兵的死亡调查结论为: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方文兵独自一个人维修货车倒车系统,由于车厢归位将方文兵压于车厢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出事车辆挂靠在湖州一家运输队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赔偿限额是50万元;同时该车还投保了车上人员险,限额是5万元。出事时,车辆还在保险期内。

  能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惹争议
  方文兵上有父母,下有妻女。他出事后,家人请律师打起了官司,向车主张某、车辆挂靠单位索赔33万余元,其中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14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等。后来,方家又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张某作为车主对赔偿没有异议,只是提出要依法律标准计算赔偿额。争议主要在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说,方文兵意外死亡并非交通事故,也没有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和处理,本案涉及的是雇佣关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畴之内,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也就是说,方文兵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

  关于“第三者”的判定
  方文兵在修车意外事故中是否算“第三者”?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无疑要找到一个标准。
  2006年6月15日中国保监会(2000)102号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对“第三者”解释为: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者。
  对于保监会的该解释,有的法律界人士据此认为,驾驶员永远都不能属于“第三者”。
  而吴兴区法院认为,根据保监会对“第三者”的定义,方文兵作为车辆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时所处的位置为车下。因此,方应属于不特定的“车下人员”,即第三者。由此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
  而张某作为雇主和车主,理应对方文兵的死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最后判决张某应支付方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19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付给方家;另外,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张某个人支付。
  此案的判决表明,驾驶员并非永远都不能属于“第三者”,判断的标准关键是“在车下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