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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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何时入法
本报记者 汪嘉林 整理

  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也从物质需求向精神需求方面转变。前不久,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判决的国内首例老年人精神赡养案,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是否应该包括精神层面的内容,是否仅仅属于道德范畴?本期《看法》约请有关嘉宾就此来谈谈各自的看法。

  新闻背景
  首例老年人精神赡养案引人注目
  “我年老体衰行动不便,请求被告也就是我儿子每周探视5次,每次探视陪护4小时以上……”2007年4月1日,江苏省海安县86岁的杨老太聘请律师将60岁的儿子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儿子辩称,他们夫妇曾与母亲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因脾气、习性难以适应而分开生活,且母亲现有保姆照应,不需要陪护。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

  本期嘉宾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省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陈信勇
  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如强
  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街道综治办主任  陈海红

  话题一:精神赡养对老年人的重要性
  【主持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老年人更需要子女的精神慰藉,海安的精神赡养案就是一个典型。现实中,精神赡养对老年人到底有多重要?
  陈信勇  精神赡养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我们可以从法律的有关规定来把握精神赡养的内涵。
  《婚姻法》提到“敬老”、“赡养扶助”、“付给赡养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到“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和“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据此,我们可以将赡养概括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3项内容。
  经济供养可理解为物质赡养,生活照料兼具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双重性质,精神慰藉则属于精神赡养。无论是经济供养,还是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作为人的生存需求,对于老年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都是不可或缺的。正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局限于经济供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不仅仅是经济供养,还需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三者相互联系,难以分割。保姆的照应并不能免除子女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
  王如强  对于温饱有保障的老人而言,他们还需要什么?美国著名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过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由下至上分为生理、安全、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类。在有足够的财产提供比较舒适的生活环境,有相对完善的医疗、养老保险及退休福利制度保障其安全需求之后,寻找温馨和谐的家庭、友谊等人际关系,就成为老年人最大的需求。
  囿于老年人的活动范围,对于他们的这一社会需求,其家庭成员承担着最关键的责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精神赡养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其意义不容忽视。
  陈海红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唯有家庭美满,社会才会和谐。有首歌唱得好,“常回家看看”,这可能是老人对子女最大的希望。
  在工作中,我经常和各种各样的老人接触。其实,大多数老人都不缺钱,他们更多的是需要精神抚慰。一些年轻人常常强调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回家,但是没时间回家也可以经常打电话问候一下,和老人聊两句家常,哪怕发发手机短信,对老人来说都是一种莫大的安慰。
  我们街道下辖的人民社区就有一对老夫妇,住在4楼,腿脚不便,只有儿女回家探望时才能下楼活动。但老人的儿女都是外企员工,工作非常繁忙还经常出差,常常两三个月没有音讯。虽然社区经常派社工去老人家中帮忙照料,但老两口依旧不快乐。因为,亲情是旁人代替不了的。

  话题二:精神赡养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主持人】杨老太的精神赡养案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持不同意见的人认为,这是法院在裁判道德问题。那么,精神赡养到底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王如强  精神赡养是法律问题。这个结论,是我们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的分析而得出的。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法律和道德在产生背景、表现形式、体系结构、作用范围、义务特点、制裁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道德不是经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其内容比较模糊抽象;而且,道德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做事,着重指示人的内部行为,但法律不处罚“思想犯”,只指示外部行为。
  据此,我们可以分析出精神赡养的性质。
  首先,精神赡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即是法律对“精神赡养”义务的规定。
  其次,虽然“孝顺”是一种个人内心的品质,但“赡养”却是能够表现于外的行为。探望、照料、陪护,都是精神赡养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是人的内心活动,应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陈信勇  精神赡养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在婚姻家庭的道德层面上,孝敬父母是一项重要的道德规范。虽然今天的“孝敬”不同于封建社会的“孝道”,但敬老、养老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必须弘扬。而在法律上,如果我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生活上照料”具有精神赡养属性、“精神上慰藉”属于精神赡养的话,就可以认为我国法律对精神赡养是有规定的。
  不过,精神赡养虽然属于法律问题,却并不意味着精神赡养纠纷都是可诉、可判的。从《婚姻法》的规定看,赡养费纠纷是可诉、可判的,生活照料也是可诉、可判的——如果成年子女对需要赡养的父母不尽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义务,就会构成遗弃,父母完全可以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但笔者认为,精神慰藉难以成为诉讼请求,因为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可执行性。正如法院可以判决夫妻离婚或不离婚,却不能判决夫妻必须恩爱一样,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定期探望、陪护其母亲,可以理解为提供生活照料,具有可执行性;如果判决被告必须让其母亲得到“精神上慰藉”,就难以执行了。

  话题三:期待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立法
  【主持人】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既是个新问题,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此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使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缺乏可操作性。我们是否需要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立法?如果需要,应该怎样立法?
  陈信勇  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较,我国法律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还是重视的。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提供了法律依据。成年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在成年子女不履行上述义务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进行干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过,从立法技术上看,对精神赡养进行定量的规定,似乎并不妥当。
  陈海红  至于“精神赡养”立法的问题,我觉得可能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随着现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才流动也进一步加剧,很多老人和子女并不处在同一个城市或国家中,探望的时间、频率都很难定下统一的标准。“精神赡养”可能更多的还是道德和情感层面的东西。
  王如强  精神赡养目前面对两个难题,一是判决难,二是执行难。所谓判决难,指的是精神赡养的方式、时间、地点尚无法律规定,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或当事人的自由协商。所谓执行难,是指由于探望、陪护的赡养行为与赡养人的人身息息相关,法院无法强制执行。针对以上两点,立法时可做如下的应对:
  1.将探视被赡养人并给予生活上、精神上的关心和在被赡养人生病时及时给予医治并进行适当的陪护,作为精神赡养的两种主要方式,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强调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的不可分性,从而深化赡养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意识。
  2.确立精神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前置制度,以缓和双方矛盾,把被赡养人在感情和心理上得到真正的温暖和愉悦作为确立精神赡养制度的目的。
  3.在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情绪对立极其严重,或赡养人自身健康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况下,可以考虑替代履行。即,在不改变精神赡养义务内容的前提下,经被赡养人同意,不由赡养人亲自履行,但赡养人需支付替代履行的费用。
  4.可以灵活运用《民法通则》第134条对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以责令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民事责任为手段,使精神赡养得到有效履行。

  老人心声
  离休干部 白敬斌  俗话说,“养儿防老”。等自己上了年纪才觉得,这话很有道理,亲人间的互相关心、互相抚慰,是其他任何情愫都取代不了的。
  我本身就是离休干部,每个月的工资、津贴加在一起,对付生活支出已绰绰有余,根本就不需要儿女们再给我钱。但每次他们给我“零花钱”时,我总感到格外开心。钱是不多,也就两三百元,但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是亲人间浓浓的情意。
  退休工人 陈彩云  我的几个儿女每星期都要回来几天的。老伴去世后,他们回家的次数更加多了,特别是小女儿,几乎每天晚上都要来看看。母女俩聊的时间并不多,但就是这半个小时,对我来说太重要了,有时甚至整个白天都在期盼晚上的这半小时。
  有时他们可能身在外地,无法赶来吃饭,就打个电话来问候一下。虽然会觉得有点遗憾,但我不感到孤单。只要知道他们心里有我,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