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律给父母上了一课
周稀银

  12岁男孩曹杨为救同学不幸溺水身亡,当地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70%由曹杨家庭自行承担。这一事件在曹家所在的吉林省农安县引起广泛议论:“再看到有人遇到危难时,谁还愿见义勇为?”(12月23日《新快报》)
  法律是法律,道义是道义。法院判决的背后,不是对少年见义勇为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寻求另一条保护未成年人的路径,尽管这对曹杨的父母近乎残酷且难以接受。
  也许没有村委会的失职,也就没有人乱取土留下“吃人坑”且不立任何危险警示标识,所以判村委会承担30%的责任是“名副其实”。但更为重要却又极易被忽略的是,曹杨和小明的一个落水和一个救人,并不因其中一人的见义勇为牺牲而让其父母可以推卸监护不力的责任,尤其是在教育孩子如何远离危险、如何不盲目救人上,父母的“必修课”实在缺失。
  县里确认了曹杨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这是道义上的肯定;法院判其父母有责,这是法律的路径。但如果就此认为好事不能做、下次见了有人落水就躲得远远的,则是对牺牲了的曹杨的最大蔑视。在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上,对见义勇为而不幸牺牲者我们扼腕长叹,并要肯定其精神,同时,却又应该态度鲜明地不加提倡。强调父母的监护责任不是否定见义勇为精神,而是强调未成年人尚未具备见义勇为的条件。
  当然,牺牲少年的父母输了官司却不应该输了关怀。拒绝安慰其父母的小明的家人,如果继续作旁观状,我想,你们会终身难安的。而当地政府更应主动站出来,根据对见义勇为牺牲者的有关政策,给予其父母精神与经济的双重关怀,并抓住这一典型事件,有意识有目的地引导教育。既不能让见义勇为的精神轻易被“父母有责”所吓退,又不能让更多未成年人救人与自救的常识教育继续严重缺失,应该从根本上强化各方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