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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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中的行政强制执行
白帆

  动物防疫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动物防疫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所作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由人民法院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动物防疫行政强制执行以管理相对人不履行防疫义务为前提,其目的在于迫使管理相对人履行防疫义务。动物防疫行政强制执行以防疫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防疫义务范围,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不享有执行权。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对违反动物防疫活动的行为,如对经营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瞒报、谎报动物疫情的,均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经营等行政处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就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如经法院批准、同意,原行政处罚决定就成为司法强制决定,法院可以运用其司法强制执行权,强迫当事人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行强制执行
  《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是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二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三是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因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管理相对人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时,就可通过一定的程序,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对拒不付费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强制执行大致分为调查、作出决定、告诫、准备执行、实施强制执行、收取费用几个步骤。
  (三)动物防疫行政强制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动物防疫行政强制措施与动物防疫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带有强制性。但二者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动物防疫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防疫义务,其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防疫义务,而动物防疫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以当事人履行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只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事件发生和蔓延。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