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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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哪些新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512号国务院令发布。该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分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和附则8章共133条。为便于大家理解实施条例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加大工资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额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转移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荡起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政策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三)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四)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五)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的六种情形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项目。
  (二)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实行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实行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
  (五)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
  (六)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

  没有规定过渡优惠政策
  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比较妥当,因此实施条例没有对此作具体规定。

  小企业和高新企业将获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领域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这样规定,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具体规定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