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玻璃幕墙到底是不是墙
张光宇 高雅琴 寿晓婷

  高耸的大厦,落地的玻璃,既美观又敞亮。可有人就是不喜欢这玻璃墙,而且为这“墙”还打起了退房官司。这整面的玻璃幕墙到底是装饰还是外墙?业主到底能不能拒收这样的房屋而退房?近日,这起长达3年的纠纷终于有了终审结果。

  期房成交: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2004年4月18日,家住江苏省苏州市的仲女士和苏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仲女士购买建设公司开发的苏州某花园64幢1101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共226.93平方米,总价款130.03万元。合同的附件三中明确了各种装饰、设备标准,其中外墙部分写着“涂料+面砖”。

  纷争骤起:
  验房时发现玻璃幕墙
  2004年12月25日,房子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公司于当日书面通知仲女士入住。可是仲女士在收房时却发现:房子的房间和厨房都出现了合同中原本没有规定的玻璃幕墙,仲女士认为这对该房的通风、采光及其他使用功能均产生了严重影响,特别是厨房在原窗框外23厘米处贴装了玻璃幕墙,仅在玻璃幕墙上开设小推窗,与正常窗相差比例很大,且四间房中的一间主卧室连窗都没有。
  仲女士因此提出异议,认为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相符并与开发方建设公司进行交涉。
  2005年10月24日,仲女士书面回复建设公司不能办理收房手续。此后,事情却一直没有协商解决,同年11月29日,仲女士书面通知建设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得到的回复是拒绝解除合同。协商未果,仲女士起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庭审焦点:
  幕墙到底是装饰还是墙
  法庭上,双方就玻璃幕墙到底是装饰还是墙,到底有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按照仲女士的理解,既然合同约定了外墙装饰是涂料加面砖,那么就不该有玻璃幕墙。而开发商则认为这玻璃幕墙本身就是墙体,因此不需要符合涂料加面转的装饰标准。
  双方争议不下之时,仲女士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她就是要弄明白,这玻璃幕墙到底是算装饰还是算墙。可谁知鉴定申请发出几个月后,竟然没有一家相应的鉴定机构可以完成这项鉴定事项。于是,这玻璃幕墙到底是算墙还是装饰成了没有定论的事情。虽然如此,可仲女士和开发商之间的事情总需要有个结论。
  此案一审时,法院认为被告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仲女士验收房屋,导致至今房屋未交付的原因是双方对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仲女士拒绝收房所致,因此仲女士认为被告逾期交房而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法院认为被告交付的房屋外墙绝大部分为“涂料+面砖”,玻璃幕墙也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且也未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应为合法。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仲女士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开发商不存在根本违约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仲女士心里还是想不通,她承认房产商建造玻璃幕墙是通过审批合法的,但是她仍然认为这不符合他们之间的约定,提出了上诉。
  案件到了二审法院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本案房屋现场状况看,外墙装饰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开发商提供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相比存在瑕疵。但是合同并没有约定房屋不符合装饰、设备标准约定的,仲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开发商已经按约通知了仲女士交接房,只是在验收中发生了争议,因此不能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同时,外墙等装饰方面虽存在与合同附件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并不足以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开发商不存在根本违约,从而致使仲女士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仲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法定条件,不能获得支持。但是,由于开发商在使用玻璃幕墙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交付房屋与合同相比,存在一定瑕疵,仲女士可另行主张权利要求开发商整改或者赔偿相应价款。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