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我能够不交货吗?
晓峰 青青

    李先生问:
    我与一公司订立合同,约定我于今年12月3日交货,该公司于12月5日付款。但11月中旬,我发现该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如果我按照合同交货,估计货款收不回来,我能否不履行交货义务?
    本报释疑: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因此,如果你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即暂时不履行交货义务,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因此提供适当担保的,你应当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对方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你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