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丁益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03年7月22日,被告人丁益明在担任新昌县城关镇岙里头村第三生产队队长时,未经审批与该村原村委主任吴某签订协议,将该生产队位于木榧岭的8.9148亩农田租给吴某用于办厂,租期50年,租金为每亩3万元,共计267444元。吴某先将该地块租给104国道新昌段改建工程指挥部,用于堆弃废方,后在该地块建造厂房,致使上述农田遭到破坏。被告人丁益明将上述款项平分给该生产队村民。经新昌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该块农田属国家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益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