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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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之后的维权
律师为风险代理费打赢官司
刘晓燕 孔维寅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风险代理引发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苏省蓝宝实业总公司被判赔偿苏州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损失21万元。

  案情回放:
  拒付代理费引发争执
  2002年10月9日,蓝宝公司与正大律师所就蓝宝公司与常熟鸿达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大义镇人民政府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正大律师所指派俞晓华律师为蓝宝公司的法律事务代理人,代理期限为自该案诉讼开始至审理结束,代理费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额的20%计付。同年10月10日,俞晓华担任蓝宝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向常熟法院起诉,启动了保管合同一案的诉讼程序。
  2003年3月12日,常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常熟鸿达制衣有限公司赔偿蓝宝公司保管物及其孳息人民币146.94万元,并判决常熟市大义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败诉方未能主动履行债务,俞晓华又代理了该案的执行。因涉及行政区划调整,常熟法院于2004年6月20日出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大义镇人民政府变更为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
  经多次协调,虞山镇人民政府愿意拿出100万元了结债务,俞晓华如实通报后,蓝宝公司表示不能接受该和解方案,执行陷入僵局。
  2004年11月5日,蓝宝公司向正大律师所发出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函件。同年11月18日,蓝宝公司另行委托代理人与虞山镇人民政府达成了和解协议,虞山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付蓝宝公司人民币105万元,余款蓝宝公司放弃。
  正大律师所向蓝宝公司主张按照到位债权额105万元的20%提取代理费21万元,蓝宝公司拒付,由此产生争执。
  2006年8月21日,正大律师所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蓝宝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代理费21万元。

  正大律师事务所:
  为实现债权做了大量工作
  正大律师所诉称,为了兑现蓝宝公司的债权,原告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事实上,蓝宝公司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另行委托他人代理后,执行的仍是之前原告谈判下来的和解方案,因此,原告方已履行了受托人的全部义务,理应获得委托合同约定的全部对价。
  在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提出,合同约定的“实际执行到位”重点在于“到位”多少债权,泛指向法院诉讼后各种实现债权的方式,包括强制执行、诉讼和解、执行和解及自行协商。蓝宝公司在如愿执行到105万元款项后,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执行到位”这一条件成就,因此,蓝宝公司不按约支付代理费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蓝宝公司:
  律师未能推动案件执行
  蓝宝公司答辩称,在长达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内,原告未能有效推动案件执行程序,150万元的债权未能取得分文清偿,蓝宝公司才解除了原告的委托合同,蓝宝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实际执行到位”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实现的债权,不包括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自行和解。本案中,蓝宝公司最后取得的受偿款是在放弃部分债权的基础上经庭外和解取得的,并非经由强制执行获得,故与原告无关。
  
  审判法官:
  实际执行已经到位
  本案一审的审判长王东辉表示,在庭审中,原告认为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为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额的20%,是泛指向法院诉讼后的各种实现债权的方式,包括强制执行、诉讼和解、执行和解及自行协商。被告蓝宝公司则认为,应限于强制执行程序。对此,法院认为,蓝宝公司为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而委托正大律师所,其落脚点在于实现债权,约定中“实际执行到位”的关键词是“到位”而非“执行”。
  关于双方约定中的“执行”概念,在双方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作为一个时间跨度概念来理解,概指从法院执行立案到执行终结,而并不特指法院的具体强制执行措施。否则,如果只理解为强制执行,则将会出现诉讼调解、和解及执行和解等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渠道均不在约定范围内的结果,这对诉讼代理人将极为不公平,有悖于合同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另外,蓝宝公司能与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在执行程序中自行协商实现债权,离不开原告在诉讼阶段代理诉讼获得胜诉和执行阶段代理执行变更被执行人的代理工作。实际上,原告作为蓝宝公司的受托人已尽到了受托人应尽的义务,理应获得对价。
  据此,合议庭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21万元代理费的诉请。 
  (刘晓燕 孔维寅)

  背景链接:
  律师风险代理制度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或预先支付小额代理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按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提取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再支付。
  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市场化操作,带有投资性质,这种制度起源于美国,流行于美国、日本,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对风险代理尝试得较早。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一般在大额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中适用,在国外称胜诉酬金或条件收费。
  (孔维寅  东辉  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