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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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下班后勇抓歹徒:职业行为还是见义勇为
邓红阳

  警察抓歹徒能否获见义勇为奖?事情虽然过去了十几天,但在河南省南阳市的街头,市民们还在津津有味地议论这个话题。

  回放——下班交警勇抓持刀歹徒
  11月6日9时许,南阳市民李女士驾车在南阳市城区一路口等红灯时,一持刀男子突然拉开车门坐在了副驾驶座位上,用刀抵住了她的腰说:“把你的包给我!”李女士趁歹徒不注意,一把拉开车门跳了下去,边跑边大声喊“有人抢劫了”。歹徒见势不妙,跟着跳下车疯狂逃窜。
  李女士的呼救声引起了已下班的南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王斌的注意,当时的王斌身着警服,听到李女士的喊声,他立即寻声追去。在一条小巷中,与随后赶到的另一位便衣民警一起将歹徒摁住。
  王斌当街擒获歹徒的事迹很快传遍了整个南阳市。王斌被南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获奖金2000元。

  质疑——警察抓歹徒算见义勇为吗
  “警察抓贼算见义勇为有违公平。”南阳市民朱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说,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普通公民而非警察。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是警察天经地义的职业行为。警察履行义务是一种“底线道德”,而见义勇为则是一种“崇高美德”,如果对“底线道德”予以“崇高美德”的标准奖励,可能带来认知上的混乱。
  律师王先生认为,面对邪恶敢于斗争,是警察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自然理性延伸,是一种不需褒奖而保持的常态。“很难相信,一个在下班后面对犯罪冷漠旁观的警察,会在工作中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敬业精神。人民警察是维护正义行列中义不容辞的排头兵,而在道德层面上,每一个人民警察的职业态度、道德和信仰,都理应高于普通道德标准。”
  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伟峰说,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吴伟峰说,由此可见,不管是何种警察,都有义务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这其中也应包括交警抓贼。至于警察的分工,只是主要职责的区分,与警察的“职业天性”并不矛盾。如果警察看到有人在实施犯罪而袖手旁观,就会构成失职或不作为。

  回应——见义勇为没有职业限制
  就市民的质疑,王斌的同事们感到不理解。他们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行为,它的主体对象是社会大众,并没有职业限制。有的交警说,下班以后的交警只是一个自然人,没有了执法权,不必履行上班的义务了,完全可以拥有自己的休息权,下班以后的交警享有与普通人同样的待遇。
  南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建民说,警察是有分工的,但作为一名交通警察,王斌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犯罪嫌疑人威胁时,首先想到的是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能立刻想到人民警察的天职就是要打击犯罪,这说明王斌同志的思想境界是很高的。
  “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其目的是砥砺正气、惩恶扬善,改善冷漠的社会氛围。从这个角度讲,见义勇为本不应有任何身份门槛,只要有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即便是警察,也值得褒奖。”市民张斌说。

  观点——奖励机制有待完善
  “王斌是不是见义勇为不重要,重要的是当我们的社会有了英雄,能不能给他以合适的肯定!”在采访中,郑州大学、南阳师范学院的几位教授发表了类似的看法。
  教授们认为,这件事情的争论反映了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奖励机制的不健全。拿见义勇为奖金去奖励警察合不合适,这不重要,关键是为什么要拿见义勇为的奖金去奖励王斌?
  正是由于社会奖励机制不健全才导致了这种“张冠李戴”。“出现了英雄,大家都想奖励,可按什么奖呢?有见义勇为奖金,不管合适不合适,先奖2000元再说。相关部门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恰恰反映了奖励机制有漏洞。”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说:“实际上,外界争议并不在于王斌该不该获得奖励,而在于以一种什么样的名义进行奖励。一种是职业行为,一种是公民行为,市民抓贼与警察抓贼明显不属于同样的范畴。既然如此,相关奖励也不妨区分开来。”
  杨红朝认为,在各地纷纷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的背景下,公安部门也可以相应提高内部嘉奖的标准,表彰和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具体到王斌这件事,公安机关内部给予其立功受奖,王斌当之无愧;但对于“见义勇为”的称号,还是留给更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普通群众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