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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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庆嫂”叫板绿化委:
农民工该不该交纳绿化费
郭丛生 刘娜

  没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遭处罚
  河南阿庆嫂集团创办于1995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以餐饮业为龙头、河南省分店最多的综合型集团公司。
  2006年3月1日,“阿庆嫂”收到一份郑州市绿化委下发的“义务植树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两周内,到邙山植树点完成50人的植树任务。
  而在此期间,郑州市金水区绿化委也通知他们,要求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因“阿庆嫂”的人员不能按期参加植树活动,他们便分两次向郑州市花园路、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缴纳900元绿化费,旨在以费代劳。
  岂料,2006年3月22日,“阿庆嫂”又一次收到一份郑州市绿化委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阿庆嫂”在当月内到邙山植树点,完成398人的植树任务。
  郑州市绿化委这次缘何要求“阿庆嫂”完成398人的植树任务?其依据是,根据调查,阿庆嫂公司共有11家酒店,按照规模估算,其员工在1000人以上,所以核定实际植树人数应为398人。
  50人的植树任务,眨眼间变成398人的植树任务,“阿庆嫂”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公司刚向金水区绿化委交过绿化费,而且本酒店员工大多是外地来郑的农民工,他们在老家已经履行了植树义务,如果再在郑州参加植树,等于是重复履行义务,这明显不公平。所以,他们在报名时,撇开了这些农民工,只报了户口在郑州的员工人数。
  由于对郑州市绿化委的这一做法不服,阿庆嫂公司并未派员工前去植树。
  2006年8月8日,郑州市林业局向“阿庆嫂”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阿庆嫂”未组织398名员工按规定完成植树任务,又未缴纳9950元绿化费,决定对其罚款19900元。
  “按规定,没有前往完成植树任务的,应按照每人25元的绿化费上缴财政,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但“阿庆嫂”没有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所以我们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郑州市绿化委工作人员解释收费原因。

  两次状告绿化委
  2006年12月,“阿庆嫂”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绿化委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郑州市绿化委作出的处罚决定。
  2007年3月1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郑州市绿化委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数额适当,故判决维持郑州市绿化委的处罚决定,驳回“阿庆嫂”的起诉。
  “阿庆嫂”对此判决不服,随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6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绿化费引起的行政官司。
  被告郑州市绿化委辩称,在下达“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之前,金水区绿化委的“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已经被撤销,所以绿化委不存在重复行政行为。
  根据《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规定,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等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组织安排,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用人员。
  这表明,即便在郑州打短工的农民工,在郑也有植树义务。当然,如果“阿庆嫂”能提供出该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在老家已履行该年度植树义务的证据,市绿化委肯定会在统计人数时,将这些人员排除在外。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权下达植树任务或收取绿化费。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到绿化委可以委托办事处收取绿化费,郑州市绿化委也没有作出这样的授权。因此,办事处无权收取这笔费用,“阿庆嫂”把钱交给办事处当然不能算数。
  郑州市绿化委据此认为,绿化委作为义务植树工作的行政主体,曾通过媒体发出公告,但“阿庆嫂”逾期没有上报人数。随后绿化委按规定对原告应参加人数进行核实,并将义务植树通知书送达“阿庆嫂”。但“阿庆嫂”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绿化委也不存在重复行政行为。
  由于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且均不愿意协商解决,法官只好宣布择日宣判。

  终审判决“阿庆嫂”败诉
  2007年10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该院认为,只有县级以上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权下达植树任务或收取绿化费,“阿庆嫂”将绿化费交给了街道办事处,并不能证明其完成了年度植树任务。同时,“阿庆嫂”没有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已在家乡履行植树义务的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据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阿庆嫂”的上诉,维持原判。
              
  应尽快修订全民义务植树法
  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次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然而,《决议》和《实施办法》在执行中却被大打折扣。
  据国家林业局首次公布的数字表明,2006年,我国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为55%,虽比2005年提高10个百分点,但全国仍有近半数适龄公民未完成植树义务。
  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介绍,全国平均义务植树尽责率普遍不高,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一条就是义务植树法制保障机制不健全,其表现是《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仍未出台,全国只有10个省区市颁布了地方法规,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
  《决议》和《实施办法》诞生于法制初建时期,立法观念和技术还不成熟。该法律文本大量使用了非法律语言,比如“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等,如果是一份倡议书,这样陈述未尝不可,但作为法律文本,显然不合时宜。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立法法》也规定,“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尽快安排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义务植树的法律法规,以促进中国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