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省公诉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金全

  身为服装公司生产主管,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其他公司贿赂近9万元,将公司品牌内衣的包装辅料及商标标识多发给其他公司。11月9日,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代素萍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11月6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后,我省公诉的首起案件。

  公司主管监守自盗
  29岁的代素萍是安徽蒙城人,2005年4月,她作为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的生产主管到各厂家打样选择加工厂。
  江苏省镇江凯兴服饰有限公司经理丁国顺为了获得代加工权,多拉些业务,送给代素萍好处费14000元。之后,丁国顺又先后3次送给代素萍74900元好处费。
  得到这些好处费后,2005年8月开始,代素萍利用其担任公司生产主管的便利,先后多发了价值人民币近7万元的“与狼共舞”品牌内衣包装辅料及商标标识到江苏镇江凯兴服饰有限公司。丁国顺则组织生产了16440套“与狼共舞”的内衣,然后由张岩、张钧以每套45元的价格销售到山西大同、太原,吉林,河北唐山等地,共计销售额74万余元。

  全线造假全部落网
  2006年8月,尝到甜头的代素萍、张岩、丁国顺、张钧等人决定故伎重施。不料,浙江神力公司加强了内部管理,代素萍无法从公司拿出商标、辅料。于是,他们几人密谋自行生产假冒的商标吊牌用于产品包装。
  先由代素萍从神力公司内拿到商标标识的电子版光盘,再由陈文清、张岩订制了假冒的“与狼共舞”包装盒及吊牌。姜方强则叫其儿子姜扬士找厂家印制了假冒的“与狼共舞”包装盒。
  8月14日,代素萍又从广州、金华等地购得“与狼共舞”的吊牌、主标、尺码等商标辅料,并由张岩发往江苏镇江天诚服饰有限公司。最后,由丁国顺组织加工生产假冒“与狼共舞”内衣12780套,合计货款63万余元。
  义乌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说,该案案情复杂,共涉及被告单位2家,被告人10人。其中,被告人代素萍除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外,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8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关链接:
  新罪名有利于打击商业贿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今年11月6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替代“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新罪名。罪名更改后,把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等经营性单位人员扩大到了其他单位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医院、学校、各种协会和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这些原先不包括的对象全都被涵盖了进去。
  对此,法学专家认为,以往仅将职务经济犯罪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一直存有争议,认为其犯罪主体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这次补充规定将职务经济犯罪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分类更为合理,可以将所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囊括在内,更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