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北京新规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人大代表“突袭暗访”获法律支持
李松 黄洁 梁桥

  几天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根据这一修订草案的内容,北京市人大代表今后的视察工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且在视察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时,可进行不打招呼的暗访和“突袭”,以便了解现实中最真实的情况,避免视察活动的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北京市人大代表张国初指出,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赋予了人大代表“明察暗访”的权利,但实践中,人大代表真正能够行使这项权利的却并不多见。以往,人大代表视察主要有三种方式,个人或者有共同意向的几个代表去暗访视察,必须先通过市区代表联络室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县代表团,由区县组织代表去视察;市人大常委会集中视察。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发现问题当时就凭证去找相关负责人,却常常遭到拒绝。因此,北京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这一问题给予更加详细的重申,无疑对人大代表的暗访行为给予了法律上最大的支持。这实际是人大代表身份的回归,也正契合了十七大报告中“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实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论述,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
  张国初还提出,法规虽然明确了权利,克服了“打招呼在前,走马观花在后”的仪式化的“视察”,但在规定上仍存在不够细化的地方。“就拿暗访来说,一般来讲,暗访有两种形式。一是代表自己私下视察,不通知人大常委会;另一种则是先联系市、区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安排前去视察,但不通知受访单位。法规中所说的暗访到底是怎样一种形式,代表具体实施时应该如何去做,这些都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对于新规的出台,北京各基层政法单位均表示欢迎。北京市监狱局有关人士表示,人大代表监督方式的变化,将更有利于发挥人大代表监督的职能,有利于改变基层单位问题表象化、形象扩大化等一些不实做法,为推动基层基础工作能起到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