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彩票大奖被冒领案宣判赵笑梅 华祥名 杨桂胜
老彩民张冰(化名)看到法院的判决后,激动得流下了热泪,曾眼睁睁看着自己中头奖的彩票一转眼变成了他人腰包里的钞票,现在法院终于为他讨回了公道。10月17日,某投注站的负责人与一名工作人员、涉嫌冒名的中奖人以及某福利中心的代表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法院判决涉嫌冒名的中奖人偿付张冰人民币400多万元。
原告:委托人购彩中了大奖 原告张冰(化名)系一彩民,长期购买彩票。2006年10月17日,原告委托施民(化名)通过电脑软件,加上人工分析研究优化为其设计了一套购买福利彩票的号码(即精选单),从第122期开始,原告就在其上班地点附近的彩票点福彩83020280投注站购买彩票,至第128期为止,原告多次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彩票,每期购买额约为125注。由于原告与83020280投注站的销售人员被告宋科
(化名)系老乡,双方建立了信任关系,所以,原告一般先交付彩票点销售人员人民币200元,取彩票时支付余款人民币50元,有时原告未预付现金,拖欠彩票款几天后才给。 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又到83020280投注站,将精选单交付83020280投注站的销售人员即被告宋科,要求其购买125注第129期的双色球彩票后离开,当时,原告未交付被告宋科款项。 2006年11月3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发现其委托被告宋科购买的彩票中了500万大奖,便到83020280投注站向被告宋科索取彩票,但被告宋科称因太忙未能代购该125注彩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于2006年11月3日下午6时左右报警,罗湖公安分局翠竹派出所对事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被告宋科称,原告将精选单给他并要求其投注,因为忙,没有填完投注单,就没有为原告投注。 2006年11月10日,罗湖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决定不予立案。为此,原告于2007年3月28日诉至罗湖法院。
被告:原告未向其预付现金 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发生后,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对被告宋科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笔录内,被告宋科称,原告在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到投注站让被告宋科为其打票,此次未预付现金,将投注号码放在被告科处让原告为其打票,后原告离开了投注站,下午6时15分左右一位老乡刘冬(化名)到投注站,要求被告宋科按原告留下的精选单打了125注彩票,被告宋科亦按原告留下的投注号码原原本本地为老乡刘冬打了125注福利彩票,之后,因时间来不及,故没有把原告的票给打出来。 2006年11月3日下午3时35分,被告刘冬持中奖彩票到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领取了1注一等奖、2注三等奖、2注四等奖,共领取奖金计人民币4006400元(税后),根据中奖的福利彩票所示,其中奖所购彩票系在涉案83020280投注站购买,流水号为100292,彩票销售时间为2006年11月2日18时38分12秒。同时,根据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提供的涉案83020280投注站第2006129期双色球直选销售明细,在该投注站18时36分23秒-18时38分22秒期间出售彩票的号码与原告提供给被告宋科精选单上的号码一致,在上述期间销售的彩票中,除被告刘冬兑奖的彩票外,另有6注三等奖奖金、12注四等奖、39注五等奖共计人民币20790元超过了奖金领取期限无人认领。 被告刘冬在接受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翠竹派出所调查时,就购买彩票陈述的内容为:第一,晚上7点许(具体时间不能确定),在太宁路上购买的彩票,具体投注站的号码不知道;第二,号码是老板“苏”或“宋”提供的;第三,买了25张彩票,每张10元。
法院认定:被告偿付原告中奖奖金400多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原告张冰作为福彩双色球的彩民,委托施民通过电脑软件、加上人工分析优化写成彩票号码精选单一张,并在其上班的附近即涉案83020280投注点长期按精选单上的号码购买彩票,对此,有原告提供的第122期至128期的彩票原件为证,证人施民等的证言予以证实。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原告又到涉案的投注点,将精选单交付被告宋科,并要求其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彩票,该事实亦有被告宋科在罗湖分局翠竹派出所、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陈述笔录为证。当时原告虽未交付款项,但根据原告与被告宋科之间的交易习惯及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已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刘冬虽持有涉案中奖彩票,但其购买上述彩票的事实存在疑点和不实之处。相反,原告交付被告宋科彩票精选单,委托被告宋科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涉案彩票,被告宋科亦按精选单号码购买了彩票,上述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 鉴于被告刘冬在实施中奖的彩票买卖关系之时并未到涉案的83020280投注点购买彩票,并结合被告刘冬与被告宋科系亲属关系的特殊情况,法院认定原告购买涉案中奖彩票的可能性较被告刘冬为高,故法院认定原告为涉案中奖彩票的合法所有人。被告刘冬在开奖后,违背法律规定,到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兑奖并领取了奖金,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宋科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将中奖彩票交付给其亲属即被告刘冬兑奖,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被告宋科为刻意隐瞒事实,故意造成部分中奖彩票不去兑奖,并造成原告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为此一审判决被告刘冬偿付原告张冰中奖奖金人民币4006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宋科对此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宋科赔偿原告张冰损失计人民币2079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22元,由宋、刘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