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场让人心酸的官司
王玉信

  一女大学生和同学一起在广场游玩嬉耍,被高达50多米的高压音乐喷泉射穿下身。在花去10多万元治疗费而无力继续治疗的情况下,无奈,一纸诉状将管理方告上了法庭。

  一场飞来的横祸
    家住河南省邓州市边远农村的女大学生王小丽,去年暑假回到家后,就到西峡看望姨妈。刚到西峡,她就迫不及待地要到全省最大的时代广场观看那里的美景。
  2006年8月16日晚饭后,小丽就和几个朋友来到了西峡的时代广场。晚上8点左右,时代广场灯火辉煌,各式别致新颖的彩灯把广场照得通明。此时随着美妙动听的轻音乐的伴奏,时代广场中心的音乐喷泉开始缓缓喷起,有高有低,加上彩灯的照射,把时代广场衬托得如人间仙景,有些小朋友在家属的带领下,在喷泉的周围用手去接喷落的水珠儿嬉耍。小丽也禁不住诱惑,向喷泉区域跑去,穿梭在喷泉之间,几个同学有说有笑,玩得十分开心。但随着音乐达到的最强音调,主喷泉的射力一下射向高空达50余米,小丽怎么也没想到喷泉的水能射出那么高,由于小丽正好站在主喷泉上方,高压喷泉如同利剑一样,正好刺中了她的下身,她被喷泉向上冲起后又被重重地摔在光滑的地板上,一股鲜血从她的腿间流出。几个同学忙将小丽送往该县医院救治。经院方诊断,小丽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

    巨额医疗费债台高筑
    医院为王小丽进行了阴道修补,乙状结肠造瘘术。2006年9月5日未愈出院,仅此花去治疗费一项就达7000余元,因此段治疗期间她并未完全治好伤疼,出院回家后痛不欲生,无奈又于同年11月19日再次入院,在该院进行“乙状结肠造瘘还纳术”,但术后两周出现下腹肿块,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予抗炎治疗无效,于12月12日转到南阳市中心医院,在此治疗又花去医疗费3466元。小丽在入中心医院后脓肿自发破裂,溢出脓性液体及粪便,医院给予双套管持续冲洗引流,静脉营养支持、抗炎、抑制肠液分泌等治疗,治疗至2007年1月23日因瘘上排出浓液及粪便不能抑制而不得不再次转院,在这段住院期间又花去医疗费36052.38元。1月24日,小丽被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阳军区总医院,在该院予瘘口处置双管冲洗引流,百普力肠内营养支持,另外进行肠瘘切除术。3月18日,该院通知小丽转入南京市总医院汤山门诊住院部,入住后给予肠内营养及每天换药,治疗至腹部二处瘘口与转入院前明显缩小,无浓性分泌物时,在小丽母亲的要求下于2007年3月30日出院,出院时医生嘱定期伤口换药等,这段时间小丽为治病又花去治疗费达65590.9元,加上家里其他开支和花费已达11万多元。对于一个家住贫困农村的医患者来说,这是一个天文数字了。小丽的病情还没有彻底治愈,家中为她治疗已欠下累累外债,万般无奈下,小丽于2007年6月12日一纸诉状将时代广场的管理方——西峡县建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9万元。

    法庭双方论剑激烈
  2007年7月3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王小丽告西峡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王小丽诉称,在此事故中,被告作为时代广场喷泉的管理者,因疏于管理,致使王小丽身体遭受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被告赔偿王小丽医疗费141376.18元,精神损害补偿金30000元及其他费用共计189184.18元。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其个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与被告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一、被告对时代广场的管理尽到了职责,无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时代广场游客遵守公共秩序,安全游览,广场有完整的管理措施。从安全措施及设施的安排与设置,广场喷泉的安全措施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已尽到管理责任。
    二、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其个人故意行为所致,过错在于原告本人,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原告系成年大学生,其没有遵守广场规定,故意进入有一定危险性的喷泉区。按原告本人陈述喷泉在喷水时她穿过小喷泉进入中心区,被主喷水柱致伤,而主喷水柱垂直向上,如果原告没有不合理动作接触主喷泉,是不可能受到伤害的,以此可以认定原告存在明显故意,且在广场区设有“严禁进入”警示标志情况下而为,其行为违法。
    三、本案被告的管理行为是善良管理,而非“非法”性质,主观上无过错,原告的损害是由其过错所致,故不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判决按8比2担责
    对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此次伤害后果中原告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理由是:1.根据主喷结构分析,喷口直径7cm,有直径55cm的不锈钢框架覆盖,水喷出方向垂直而上,原告的受伤部位在下体,只有在跨越或立或蹲或坐于覆盖喷口的钢框时,垂直向上的水柱才可伤及原告的下体。而在喷泉开放时,只有实施上述的任何一种行为,才有可能对其造成伤害,故原告本次受到的伤害其主观上存在有明显过失。2.根据喷泉的喷放模式分析,喷泉随音乐编制而成,喷放时的高度随音乐音符的高低而起伏,主喷在高音时才最强。原告进入喷泉时,大小喷泉正在运行,整个区域已弥漫在水雾之中,原告作为一个成年学生,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能够判断如此高的喷水对人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此状况下,原告仍不顾危险自行进入,此行为表明原告主观有明显过错。被告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虽然在广场的入口处设立有警示标志等其他方法来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且在游人进入喷泉区域后,广场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制止,因此广场管理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有相应的过错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广场游玩时其人身受到伤害,虽然原告伤害的后果较为严重,但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仅是具有管理不规范的过错行为,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以8∶2的比例较为适宜。被告西峡县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小丽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7570元。驳回了原告王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书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文中涉及隐私故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