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同居后分手财产怎么办
李志芬

  眼下,年轻男女未婚同居颇流行。但是,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力度是远低于婚姻关系的,以下案例提醒同居中的人们三思。
    
  股票盈利能否共同分割
  朱某和陆某在大学时便开始相恋,毕业后两人选择了同居。随着炒股热的兴起,陆某也开始投资股票,朱某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交给陆某,由陆某具体操盘。一年多下来陆某炒股净赚十万左右。不久,陆某另有所爱,于是便向朱某摊牌,要求分手。痛哭流涕的朱某在经过冷静思考之后同意分手,但要求平分陆某炒股所得盈利十万元。遭拒绝后,朱某将昔日的恋人陆某告上法庭。
    朱某认为,陆某的炒股资金部分来源于自己,且十万元的盈利发生在两人同居期间,应为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均分。而陆某认为,其股市上获得的盈利是他个人脑力劳动的结果,朱某无权分割。更何况朱某当初给自己的炒股资金已经归还给她,朱某无权就炒股所涉盈利主张权利。
    法官观点:杭州萧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和朱某未经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两人系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本案中,陆某炒股所得的盈利系其一方理财所得,不存在共同劳动的问题,因此与朱某无关,朱某无权要求分割此盈利。于是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后公积金如何分配
    赵女士与李先生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发生变故,感情破裂,于2007年4月分手。分手时,赵女士得知李先生尚有公积金12万元,于是要求进行分割。但李先生认为这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赵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官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一种同居关系,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李先生的公积金系其个人财产,非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赵女士要求分割李先生的公积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未婚同居的法律性质分两类
    在我国,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主要存在两种法律状态: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是婚姻关系;公布实施后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仅是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受理的。如果解除同居关系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合法婚姻以财产共有为原则
    合法婚姻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少数几种情形包括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补助、赠与和遗嘱中确定归一方所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等外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同居关系中一般作个人财产处理
    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力度远远低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结束时,只有双方共同劳动获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资添置的财产才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可以要求分割。除此之外,均为个人财产。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予以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双方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