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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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底片涉及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那么——
数码时代照相馆的底片到底归谁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陈丽君

  要拿底片?请再付钱!
  在安吉县城工作的陈小姐前些日子去拍婚纱照,她挑选了其中的40张照片后,觉得剩余的也很不错,想拷贝回来。但摄影店称,根据陈小姐选中的婚纱照套餐,她只能拷贝30张照片,如果想全部拷贝回去,要收10块钱一张的费用。
  10月13日,安吉的李女士在某儿童摄影店给女儿拍百日照时,也遭遇了类似的事。当时,摄影师拍了30多张照片,李女士只选中了8张,当她想拷贝其余的照片时,对方告诉她,想拷贝没有选择洗印的照片,要10块钱一张。
  了解了以上两起事件后,记者一连走了7家大大小小的照相馆,均被告知,底片或者数码影像资料除了约定的外,多余的都需要顾客另行付费,这不但是照相业的行规,还是受到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行为。记者还采访了一家从不向顾客收取“底片费”的影楼,老板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不收“底片费”,是因为害怕和顾客发生纠纷,不想因小失大。

  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之争
  负责李女士这起纠纷调解的安吉县消协的一位办事人员认为:“实际上,顾客和照相馆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更准确地讲,是一种服务合同。顾客在向照相馆支付费用时,这笔费用就已经包含了购买底片的费用。”
  既然如此,李女士认为,她已经支付了底片的费用,获得了对底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照相馆拒不交还底片,实际上是侵犯了顾客对底片的所有权。
  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的张海涛律师也支持李女士的观点,他不但认为顾客拥有底片的所有权,还认为照相馆不将底片还给顾客,还有可能侵犯顾客的肖像权。比如照相馆将照片用作展示等等,这样,照相馆很可能侵犯顾客的肖像权。
  原专职为杭州市政府某网站提供照片、现在杭州一家知名影楼担任首席摄影师的周晓光认为,照相馆拍摄的照片是有著作权的,而且这个著作权属于摄影师,不属于顾客,顾客要底片,也就是向摄影师买下著作权,理所当然需要付费。
  那么,涉及到这么多项权益的底片到底该何去何从?其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2条已有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著作权、所有权、肖像权 各家领去!底片归顾客!
  杭州某婚纱影楼的楼老板反过来“责问”记者,如果底片要交还给顾客,那照相馆或者摄影师的著作权又如何体现?如果顾客拥有底片的所有权,那么是否这个著作权也在顾客之前的付费时已经将其买走?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浙江万马知识产权集团的董事长、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
  徐敏认为,首先,顾客到照相馆拍照,双方就已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照相馆收取费用后,就有义务为顾客提供拍照服务,并保证按时、完善地将照片及底片交给顾客。按照合同义务,底片作为一项定做的产品,照相馆应当连同相片一道交付给顾客。而其所谓的为艺术照设计构思都是服务的一种内容,这不能成为不交付底片的理由,以行规为由扣留底片的做法毫无法律根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关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徐敏说,尽管设计构思是照相馆理应为艺术照服务的义务,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还要看双方是否约定,已经约定的,按照约定,而如果没有约定,则归受托人所有,即照相馆享有著作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徐敏认为,即使双方没有约定,照相馆拥有著作权,照相馆还是要将顾客所拍照片及底片交还给顾客,而这样做并不意味属于照相馆的著作权发生了转移,其仅仅只是将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进行了转移。
  他说,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明确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所以,顾客向照相馆索要底片,并没有侵犯照相馆的摄影著作权。
  最后,徐敏不无幽默地说了一句大实话,他说:“现在是数码成像,影像都保存在电脑里,如果照相馆真的不放心底片交给顾客,届时无法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大可对其进行复制保留,又何必如此麻烦又如此廉价地将著作权作价10元卖掉呢!说到底,商家这样做的真正原因不过是为了额外多赚一点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