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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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东西交还能索要费用吗
宁杰

  捡到东西交还失主,是做好事,可做好事如果产生费用,比如产生保管费、路费,失主是否应该支付?有些失主寻物心切,登出悬赏启事,许诺给交还失物的人重金酬谢,这样的许诺应该履行吗?拾金不昧是我们提倡的社会美德,但由此在生活中引发的问题也屡见不鲜。物权法对这些问题给出了答案。

  小刘在路边摆了个修车摊,这天一个中年男人来修车,不慎把钱包滑落在修车摊。小刘傍晚收摊时发现钱包,打开看到里面有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还有一千多元现金。第二天,小刘按照身份证地址找到某小区,一打听才知失主张先生已搬离这里,但是他得知张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便又赶去公司,最终找到了张先生。张先生万分感激。小刘做了好事很高兴,但折腾了大半天,修车摊也没营业,还花去了二十多元打车钱,他希望张先生能多少给他一点补偿。可是张先生一直没说,小刘也不知道自己的要求有没有什么依据。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小刘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于法有据的,张先生应当支付小刘的相关费用。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提倡拾金不昧。恰相反,法律正是通过保护拾金不昧者的正当权益,使之不受额外损失,来提倡这种社会美德,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而且,法律只是规定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产生了实际费用才行。如果没有产生实际费用,比如只是替失主保管了一夜钱包,第二天联系到失主时向其要保管费,那我国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但如果张先生发出悬赏启事,许诺予以酬谢,小刘除了获偿必要费用外,就还有权要求他支付酬谢。因为张先生既然作出许诺,那么这就成了他的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应当履行,这与拾金不昧并不冲突,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丢东西丢出的权利义务

  东西丢了,东西上的所有权并没有变,但由于对它的实际占有状态发生了变化,物上的关系发生变动,由此也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从丢东西、捡到东西到物归原主,这一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三方:权利人、拾得人和国家。其中,三者各有不同的权利义务。

  权利人:要求返还 履行承诺
  权利——要求拾得人返还;如果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义务——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物归原主 获得费用
  权利——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是权利人悬赏寻找的,有权要求其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义务——返还权利人,包括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公告招领 期满国有
  权利——要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义务——有关部门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遗失物怎么处理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将无权要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即使失主是悬赏寻找遗失物的,也无权要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何谓遗失物?这个看起来简单的问题在法律认定上并不简单。比如,你把手机落在同事办公桌上忘记带走,但一出门立即想起回身去找,此时手机是不是遗失物?坐公交车,钱包被小偷偷走,钱包是不是遗失物?法律未对遗失物做明确界定,但按照民法理论,上述都不属遗失物。
  有民法学者将遗失物总结为“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也就是说,首先,遗失物必须是有主的,无人占有不等于无人所有,无人所有的物是无主物,可成为“先占”的客体;其次,遗失物须是动产,房屋、土地这些不动产不能成为遗失物;第三,遗失物须是占有人丧失占有,而使之处于无主占有的状态。
  前述把手机忘在同事桌上,由于物主很快记起,并且容易找回,手机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它属于遗忘物,而非遗失物。小偷偷走钱包,对钱包的初始占有是非法的,属于赃物,也非遗失物。
  在生活中,还有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根据物权法规定,拾得或发现它们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如果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