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识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用法律保障全民共享发展成果
本版撰稿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 汤达金

  【核心提示】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重视民计,为民立法。这是十六大以来,我省地方立法的关键词。
  据统计,浙江省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和批准了177件我省社会急需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不仅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协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更是围绕“民生”做足了文章,用法律切实保障人人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本期《识法》就请省人大的专家来讲讲这些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强化政府责任  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具有普遍性(参保单位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并且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等特征。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等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从而使这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政府财政和行政资源的有力保证。

  重视法律援助  维护特殊困难群体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制定了《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2005年7月对条例作了涉及范围较广的修改。
  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适当放宽了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了受援助人员的范围,规定了一系列更加方便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措施,从而得以更好地保障其权益。
  《条例》同时还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出具相关证明后,需要查阅、查询有关材料的,有关机关应当免收相关费用;需要复制有关材料的,有关机关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得高于复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费。

  清理欠薪问题  建立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2004年以来,省政府部署了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活动。2005年4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适时通过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针对有些行业拖欠工资严重的问题,《条例》创设了工资支付保证制度,规定“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持保证制度”。
  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是通过在金融机构设立工资支付专户或者由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等,保证工资及时支付的制度。它可以有效地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农村发展

  地方立法创新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004年11月1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了“三个原则”——“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的原则,“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相结合”的原则和“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和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原则;并以法律形式系统明确地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概念和法人地位,设立条件和登记办法,股金结构、组织结构和民主管理方式,财务会计、盈余分配和终止清算,政府鼓励和支持等内容。
  这是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法规。其出台及实施,对于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护广大农民共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适时修订法规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经济合作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存在形式。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该条例实施15年来,我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的建设和职能取得了很大成绩。到2006年,全省共建有33611个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达1354.8亿元、农村集体土地10719万亩,与946.7万户农户签订了885.2万份土地承包合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达139.9亿元。
  但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断涌现,村级集体资产结构出现了变化,集体土地和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进一步保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权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对村经济合作社的具体职责和财务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即社员大会、社管会、社监会的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社员的资格取得及其权利义务等,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作出了明确界定。

  关键词  土地房屋

  完善土地承包  新规定凸现浙江特色
  2006年9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办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强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修改拆迁条例
  明确主体保障业主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不同于商业收购,属于国家征收性质,只能由国家在依法补偿后才能进行。但按照2001年制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却可以作为拆迁人,这在住房产权制度改革后,不符合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精神,也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2007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拆迁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迁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拆迁人,是指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从而排除了开发商作为拆迁主体,有效解决了拆管不分等问题,更好地保护了广大被拆迁人的权益。
  同时,新条例取消了基准价法,规定被拆迁房屋估价采用市场比准价法。“基准价格”和“比准价格”虽是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完全不同。确定基准价是政府主导行为,而比准价格则完全由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取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修正确定,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可见一斑。同时,修改后的条例还扩大了拆迁安置最低保障政策的适用范围,将享受最低保障政策的范围从“生活特殊困难家庭”扩大到了“低收入家庭”;强调要先安置再拆迁,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链接

  2003年换届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了177件我省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急需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
  《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条例》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浙江省防汛防旱抗台条例》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此外,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气象等方面的法规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并有望在年内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