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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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睁睁看着小伙伴沉没要担责么?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裘靖飞

  三个小伙伴在暑假里一起去游泳,可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其中一人溺水身亡。两个眼睁睁看着同伴沉没的孩子要负法律责任吗?10月9日,海宁市法院对去年暑假发生的一起溺水事件索赔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以公平原则为据,判定溺水孩子的家长获得一定补偿。

  相约游泳出意外
  2006年8月20日午饭过后,海宁市丁桥镇上的几个小学生在一起玩耍。11岁的小何提议去游泳,大家便骑车来到了丁桥镇群星桥下的河道边。小陆、小姚和小何脱了衣裤就下水了。
  三个小伙伴在岸边戏水,还摸起了螺蛳。不久后,小陆开始往河中间走去,说要试试河水的深浅。小姚和小何见状都劝说小陆不要冒险,但是小陆并没有听从同伴的话。
  就在小陆向前试探过程中,不幸溺水。看到小陆拼命挣扎却离岸边越来越远,小姚和小何吓得慌了神,但他们还是手拉手试图去把小陆拉回来,但是没有成功。于是,两人爬上了岸,而此时,小陆已完全沉入水中,不见了踪影。
  事后,小姚说,上岸后他们喊了“救命”,但是没人经过。因为心里害怕,小姚和小何回家了,在回去的路上,他们还商量好不向外透露小陆溺水的事。
  当天晚上,小陆的家长发现小陆没回家后向警方报案。2天后,小陆的尸体在河中被发现。
  海宁市公安局丁桥派出所对小姚、小何进行询问时,他们隐瞒了和小陆一起去游泳的事。同月25日,当警方再次对他们进行询问时,他们才说出了小陆溺水死亡的真相。

  三对家长对簿公堂
  小陆溺水后,其家长悲痛不已。他们尤其无法理解小姚和小何隐而不报的做法。今年4月,小陆父母将小姚、小何及其家长一起告上海宁市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的70%。
  小陆的家长起诉说,在相互推搡嬉闹中,小陆不慎滑向河中央深水中,因不会游泳沉入水中。小姚、小何见状内心害怕,爬上岸离开现场,没有呼救,并相互串通隐瞒实情。他们认为,小姚、小何都已满10周岁,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条件呼救而未呼救,事后也不报警,且隐瞒实情,两个孩子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
  但是小姚和小何的父母在法庭上则辩称,小姚和小何都曾经劝小陆不要游到深水处去,当看到小陆往下沉时,采取过救助行动,也呼救过。小陆意外溺水是监护人没有监护好所致,他们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今年6月,海宁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并由先前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以“公平原则”下判
  小陆溺水死亡,同去游泳的小何、小姚有没有责任?10月9日,海宁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法院认为,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而本案中,小陆与小姚、小何都是未成年人,三人在相约游泳过程中发生意外,小姚、小何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致小陆溺水的行为,且在同龄未成年人之间也不产生相互救助的义务,同时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及心智发育程度等决定了其不可能具备临危不乱和较强的应急处断能力,因此其在突发的危险面前所表现出的一系列行为应属正常。
  小姚、小何与小陆之间并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注意义务”,他们二人怠于呼救乃至隐瞒事实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过错。即他们没有及时呼救及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与小陆溺水身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此也不应承担民法上的过错责任。
  虽然两被告没有过错责任,但是法院同时认为,本案的损害后果严重,由小陆父母独自承担经济损失有失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小姚、小何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法院最后酌情判决小姚、小何的家长各补偿小陆的家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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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的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