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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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锁抽屉 安置费落腰包
临海检察院研讨破解“村干部犯罪”问题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郭亦伟 高燕

  9月10日,为了破解“村级干部职务犯罪”这一问题,临海检察院专门邀请当地的人大代表和村镇有关负责人举行恳谈会。
  临海检察院检察长黄钢亮告诉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屡屡发生。虽然在犯罪行为的总体特征上,村干部犯罪同其他部门的同类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因村干部的特殊身份,这类犯罪直接损害了百姓的利益。对此,检察机关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对策。

  案例一
  在鸭子身上做手脚骗取国家财产
  2006年3月26日晚上,临海大田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到大田某村扑杀疫情鸭子,临海市建设规划局镇村规划管理办公室派驻大田街道办事处干部黄远负责清点、核实养鸭专业户张建敏家被扑杀鸭子的数量,他当场给张建敏家被扑杀的1500只鸭子办理了登记手续。第二天清晨,张建敏找到村支书王贵根,要求在扑杀鸭子的数量上做手脚,以此多骗一些国家发放的补助款。两人一拍即合,并由王贵根出面找黄远帮忙。黄远竟答应了王贵根提出的要求。当天中午,黄远便把张建敏家原先记录扑杀的1500只鸭子虚增到3210只,并签上自己的大名。3月28日,张建敏到市农业局领取了被扑杀鸭子的补助款共51360元,非法牟取国家财产达27360元。
  经过临海法院审理,张建敏和王贵根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黄远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检察官说法:
  其实类似案件在农村地区并不少见。考虑到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国家往往会对因防疫情而扑杀的家禽进行适当的补助,补助款便成了很多人眼中的“肥肉”。
  这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比较隐蔽,外人很难从中发现端倪,如果不是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调查仔细,嫌疑人很可能会就此瞒天过海。而要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应强化预防措施的落实:强化对专项资金运作的管理,加强对资金运作的监控尤其是国家规定的各类专项费用的管理。

  案例二
  冒名顶替领取安置费
  临海大洋街道某村出纳林建华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事儿会东窗事发。在村里,林建华的工作非常重要,几乎所有的文件、钱财都要经过他的手才能和村民“见面”。2002年年底,国家根据规定对部分农转非村民发放安置费,这让林建华看到了发财的机会。
  究竟怎样才能将这些钱装到自己的腰包里?看着发放安置费的文件,林建华忽然有了法子:如果自己不将文件拿出去,又有谁会知道这安置费的事呢?
  自以为聪明的林建华采用代签冒领的手法领取了6笔安置费,共计3万余元。
  虽然,案发之后林建华主动退还了赃款,但依然被追究刑事责任。林建华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检察官说法:
  村级组织由于人手比较少,往往一人身兼数职,比如这起案件中的林建华既是村里的出纳又是村里的文书,几乎所有的文件、钱财都要经过他的手,而这也往往是滋生腐败的根源。村务公开、财务透明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应该尽可能地落到实处。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从源头上治理权力腐败,实行权力制衡,要深化村级人事制度改革,用廉政作风选拔廉政干部,要认真落实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村级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制度。

  案例三
  村支书制作假合同截留补偿款
  村支书钱如君是个脑筋比较活络的人,而聪明有时也会被聪明误。前些年村子附近要建一个水电站,由于建设需要,村口的一段公路需要改道,经过协商,改道后的公路宽度为6.8米。然而,由于水电站的建设需要,村口的这段公路最宽不能超过4.8米。于是,钱如君再次代表村里和水电站建设指挥部进行协商。
  经过协商,水电站建设指挥部同意除了公路改道工程款之外再补偿给村里13万余元,正是这13万余元让钱如君红了眼。但是这件事情村里很多干部都知道,怎样才能将这些钱放进自己的口袋呢?钱如君觉得如果全部拿的话显然不现实,这公路从6.8米缩到4.8米肯定要有说法,如果截留一部分,就得想个办法把这事儿给瞒过去。
  “灵机一动”的他叫人制作了一份假合同,在假合同中,补偿款从13万余元缩减到了9万余元,而多出来的4万余元自然就进了钱如君自己的腰包。
  钱如君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检察官说法:
  这条公路本身就是村民出门的必经之路,从6.8米缩减到4.8米已经给村民的出行带来了不便,而村支书还变着法儿截留补偿款。这种现象完全是廉洁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如果与水电站建设指挥部协商的时候能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代表村里参加,那么类似的犯罪就可以避免了。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