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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问: 项某与村经济联合社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6年3月,我与项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至2006年年底,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我,我当即将租金付给了项某。后来,村经济联合社得知此事后解除了与项某的租赁合同,并收回了房屋。请问,我可否诉请法院确认我和项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项某返还租金? 本报释疑:项某与村经济联合社的租赁合同于2005年年底到期后,该村未向项某收回房屋,项某也继续使用该房屋,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合同权利义务并未终止。《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村经济联合社解除合同的做法也是合法的。很明显,项某已经不能将房屋出租予你,他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你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形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关于你和项某的纠纷,你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并要求项某返还剩余的租赁期间的租金,而不是确认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