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房东为何坐上被告席
刘晓燕 郭京霞 丁宇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房价上涨,房东反悔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解除田志为与杨智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双方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居间中保合同》;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田志为12万元,杨智敏给付田志为违约金12万元。

  房屋买卖
  2006年9月12日,甲方杨智敏与乙方田志为经我爱我家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志为购买杨智敏所有的房屋一套,价款合计为97万余元,签订合同时卖方即应当支付10%的定金(实际金额以收据为准)。
  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如甲方悔约,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付房款(含定金)返还给乙方,并支付乙方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
  当天,杨智敏作为甲方、田志为作为乙方、我爱我家公司作为丙方还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其中第四条约定:“乙方的付款义务为将购房定金、房款依《买卖合同》约定如期如数支付到丙方指定账号,由丙方进行提存”。
  同一天,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实际购房定金及违约金均为人民币12万元整”。签订合同当日,田国生代田志为向我爱我家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12万元。

  当事人说
  田志为在起诉书中称,此后,杨智敏迟迟不履行合同,并在2006年9月30日发出了解除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的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于是,田志为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居间中保合同》;要求杨智敏、我爱我家公司返还定金12万元;并要求杨智敏支付违约金12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卖房人杨智敏辩称:“田志为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款规定,田志为应当天交纳定金,但在10天之后其还没有交钱,所以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过错。我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
  而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则述称,在2006年9月12日签订合同的当天,田志为已交纳定金,定金依合同约定由我爱我家公司提存。因为杨智敏一直拒绝对该房屋做价格评估,因此其未履行协议,我爱我家公司也无法给其定金。我爱我家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居间中保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定金应由我爱我家公司提存,田志为于合同订立当天未直接向杨智敏交付而是向我爱我家公司交纳定金1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
  田志为于签订合同当天交付定金,并不意味着杨智敏当天要收到定金。我爱我家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保方,是为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作出担保,而不是仅为其中一方担保,我爱我家公司在收到田志为交付的定金后未立即给付杨智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杨智敏单方面解除合同所持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杨智敏应当支付田志为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依据《补充协议》第一条,违约金数额应当确定为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