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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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故意死亡”已成公害
潘从武 张新明

  工人受伤后,公司很快神秘消失,目前,“公司故意死亡”已成为一些小公司逃避债务及其他法律责任的手段。专家称,“公司故意死亡”利用的就是目前我国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不足的漏洞。

  规避责任公司“故意死亡”

  “我儿子快瘫痪了,法院判视线公司赔8万多元,可公司‘黄了’,我们一分钱也没拿到,这事难道就这样算了吗?”55岁的郭秀珍拿着一张报纸像祥林嫂似地逢人便问。近半年来,在新疆乌鲁木齐街头,她几乎每天如此。
  这张报纸上登着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于2007年1月30日发布的吊销4890家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这些公司均未按规定申报2003年度和2004年度年检,乌鲁木齐市视线公司名列其中。
  郭秀珍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她惟一的儿子贺世谋曾是全家人的希望。2004年3月,刚走出中学校门不久的贺世谋,怀揣着让全家脱贫致富的梦想来到乌鲁木齐,应聘于视线公司,从事霓虹灯安装工作。
  同年3月13日,贺世谋在视线公司承包的一处工程工地上作业时,不慎被电流击中,从数米高的梯子上摔了下来。贺世谋被工友送到医院,老板为他垫付了12000元抢救费后,便再也没有露面。直到贺世谋的父母变卖了所有家产,勉强凑够3万元交给医院,贺世谋的手术才得以进行。最终,贺世谋落下六级伤残。
  “他的伤情在不断地恶化,正面临瘫痪的危险。”郭秀珍哭着说,家里再也拿不出一分钱,全指望着视线公司的赔偿费了。
  2005年1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缺席判决视线公司赔偿贺世谋各项费用8万余元。“终审判决后我以为儿子有救了,可没想到,因为找不到公司和公司负责人,法院也没有办法把钱拿回来!”郭秀珍说,为了“协助”法院执行,自从视线公司“搬家”后,她就在乌鲁木齐市一边要饭一边寻找公司的“下落”。
  “现在,我终于在报纸上‘找到’视线公司了,可别人告诉我,公司早在我儿子‘出事’不久后就‘死’了,儿子的8万多元伤残赔偿金再也没地方讨了!”说到这里,郭秀珍已泣不成声。
  据了解,2002年以来,乌鲁木齐市每年都有上千家公司因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私营公司。
  “近年来,公司‘故意死亡’案件在法院占有一定比例,尤其是基层法院,有的已占全部民商案件的20%左右。对此类公司,法院往往要穷尽所有送达方式,才能开庭审理,拖延了审理时间,效果还不好。而且,此类判决往往也很难得到有效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位法官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综合调研处处长张富民说,在公司“故意死亡”泛滥的环境下,各经济活动主体在和公司交易的时候都会变得谨慎,会付出更大的诚信考察成本,降低交易的效率,阻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会因此起到不好的“示范”效果,一些公司有可能模仿这样的“死亡”法,从而助长欺诈和投机,严重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

  监管不力助长公司“猝死”

  除了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不强,“故意死亡”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受到市场主体的信用惩罚外,有关各方对公司下落不明的处理方式欠妥,也助长了此类问题的泛滥。
  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栓林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对于“公司故意死亡”的处理方式有债权人举报、工商部门调查处理、法院起诉和公安机关介入等。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这些对一个决心“死亡”的公司而言远远不够。
  比如,工商部门只能给予这样的公司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出任公司高层领导等惩罚,这与公司“故意死亡”规避的责任利益相比微乎其微。
  
  专家支招掐断避责念头

  “由此可见,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生公司‘故意死亡’,高额保证金可以弥补债权人的部分损失,进而也会使一些公司在玩‘死亡’时有所顾忌。”张富民说,引导非公经济健康良性发展,防止“故意死亡”等无视规则的行为是关键。这需要非公企业的自我约束,同时,更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引导和约束。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法律系主任陈彤认为,应该建立起法院与工商、劳动等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掐断一些小公司、小企业企图通过注销企业或不去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然后消失,以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同时,要修订完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旦发现公司企业有“故意死亡”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将追究“故意死亡”公司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让那些有不良动机者彻底断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