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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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公交周有几个细节值得推敲
  本期嘉宾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 张定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孙凌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惠林
     
  今天是杭州开展“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的第四天。自从活动消息发布以来,大家对这项活动的议论就没有停止过——在普遍赞赏其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初衷的同时,也有不少市民对活动的细节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据了解,今后这样的活动每年都会举行,而且,相关限行措施还会推广到双休日和黄金周期间。为使今后的此类活动更为完善,本期《看法》请有关嘉宾来谈谈这些细节问题。
    
  记者目击
  9月17日是“公交周”活动开展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活动方案,杭州延安路(西湖大道至庆春路路段)是公交和出租车优先路段,其他机动车实行按日期区分的单双号通行,记者对这一路段及周边道路的交通情况,进行了一番现场“勘查”。
    早晨8点15分左右,往常已是“早高峰”时段,但延安路的道路状况依然比较通畅———路面上通行的大多数是公交车和出租车,偶尔也会有几辆车牌尾数为单数的其他车辆驶入。然而此时,与延安路平行的周边道路则比较繁忙。其中,平时很少堵车的中山中路解放路路口,车辆排起了长队,需要两个红绿灯灯次才能通过。
    据执勤交警介绍,为了确保“公交周”活动能顺利进行,9月16日活动开始当天,上城交警便分成数个小队上路执勤。执勤过程中,他们以劝导为主,但如果有限行车辆进入限行区域,那么该车要被处以扣2分、罚款100元的处罚。不过,16日当天的情况还是良好的。
    采访中,记者也听取了一些市民对“公交周”活动的看法。
    在中国移动公司上班的鲍先生,因为工作地点正好在延安路上,所以他根本不可能绕开限行路段。但他还是非常支持这个活动,“毕竟空气质量的改善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不过,鲍先生提到了拼车的问题。他说,他和一位同事住得很近,两家人的车号正好一个是单数一个是双数。如果能拼车,不但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也省去了不少麻烦。但他认为,拼车的“汽油费是应该要付的,不然有点说不过去”。可是,前段时间那个收了搭车人6块钱油费却被罚款2万元的案例,让他们没敢将拼车计划付诸实施。
    另一位娄女士虽然也非常赞同开展“公交周”活动,但对交警部门要对违规车罚款且扣分的做法有点不理解。她觉得,这个活动本身只是一个倡议,交警部门怎么可以把一个倡议作为处罚依据呢?
    还有的司机朋友建议,要让这个活动产生长效,关键还在于政策。“应该让用车成本和汽车行驶里程结合起来,开得越多成本越高,开得越少成本越低。”
  本报记者 汪嘉林
    
  话题一:车行单双号,能否拼车行?
  【主持人】让每辆上路的汽车都坐满乘客,是创建绿色交通的理想境界。此次“公交周”中,不少城市都实行汽车分单双号通行,目的也就是为了减少上路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拼车出行应该是值得鼓励的。然而,在目前的城市交通管理中,“拼车—付费—违规—处罚”已成了“惯例”——哪怕只是收点油钱,车主也会涉嫌非法营运。这样的矛盾该怎么处理?
    孙凌在“公交周”内实行汽车号牌单双号通行,可能会出现市民拼车出行的现象。如果拼车中乘车人和车主达成协议:乘车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车主则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送,这就有可能成为变相的非法营运(因为这些车主大多没有车辆载客的营运资格),交警依法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行政行为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当存在多种能达成目的的方法时,应选择损害最少的方法。所以,对于“公交周”期间的拼车,应具体行为具体分析——有些车主并非出于营利的目的,其收取的费用大多是为了贴补油费;其收费载客行为仅发生在“公交周”期间,没有持续性;其行为不仅未给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而且是为了响应“绿色交通”、“节能减排”号召,动机是善的。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必对车主进行处罚了。
    王惠林同事之间、邻居之间,利用上下班同路或部分同路的便利条件,同车出行的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拼车。它与通常所说的“黄鱼车”有着鲜明的区别:
    其一,拼车的人员固定,而“黄鱼车”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乘客。
    其二,拼车的线路是固定的,而“黄鱼车”往往是随乘客的情况而定。
    其三,拼车是无偿的,一般不收取金钱报酬;而“黄鱼车”是有偿的,收取路费或汽油费等名目的报酬。
    其四,司机与乘客的熟悉程度不同。拼车乘客与司机一般很熟悉,双方均能叫出对方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而“黄鱼车”的车主跟乘客之间一般不能互相知晓对方的基本情况。
    我认为,符合以上特征的拼车行为不但不应受到处罚,反而应当大力提倡。
    
  话题二:既然是倡议,为何要受罚?
    【主持人】对于此次的公交周和无车日活动,最受争议的就是“无车日(9月22日)7时~19时禁止所有私人小客车在无车区范围内上路通行,违者将受处罚”的规定。因为此次活动源于建设部向全国各大城市发出的一项开展“中国城市公交周及无车日活动”的倡议,杭州市政府为了响应倡议,决定在每年的9月16日~9月22日开展这项活动,以唤起人们的环保意识、绿色交通意识和公交优先意识。如今,倡议却引出了禁令,这是否恰当?
    张定富此次的“公交周”应属倡议性活动,倡议性活动的参与者所承担的是非法定义务,因此,不宜按法定义务的要求采取强制性手段。
    我认为,活动期间,对不按活动组织者的要求上路通行的车辆,交警应当采取说服、教育和劝阻的方式,让车辆使用人自觉服从管理、遵守活动的要求,而不宜以违反活动要求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王惠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此次的“公交周”本身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也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活动而发布在一定区域范围、一定时间内禁止部分车辆通行的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和“五一”、“十一”长假期间,杭州市政府倡导市民把西湖让给外地游客是同一个道理。
    但是,对于这类活动中的交通管理,我认为可以更人性化一点,尽量采取警告、教育为主,罚款为辅的执法方式。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市民能经过教育认识到开展这一活动的必要性,从而更好地实现活动的初衷。
    
  话题三:通行费已缴,禁行应退费?
    【主持人】这次“无车日”禁止私家车通行的是杭州市区,所以有市民提出,自家的车在杭州市区通行,每年都要缴600多元的城市通行费的,现在政府要大范围禁行,就该退费。对此,各位嘉宾是怎么看的?
    王惠林缴费是义务,通行是权利。在杭州,机动车缴纳“城市道路通行费”是一种法定义务,履行这种义务后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在规定的区域内可以享受道路通行的公共资源。
    就此次的活动来看,首先,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实施某一路段、区域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是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其次,实行单双号交通管制的区域只有一条道路,车主可以通过绕道等办法减少通行影响,而且一周中只有一天是禁止所有的小型汽车通行的。所以,这种交通管制并没有从根本上限制私家车的通行利益,私家车主要求退费没有法律依据。
    孙凌市民在缴纳了一定的城市通行费后,获得了在城市道路上驾车通行的权利。政府出于环保等公共利益的考虑,规定私家车的车主在特定时间禁止在杭州市区通行,是对这种权利的限制。政府可以根据管理社会的需要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要符合比例原则。如果其限制的范围超过了个人应当忍受的社会义务的界限,就形成了“特别牺牲”,行政机关应该给予个人一定的补偿。
    然而此次活动中,限制或禁止通行的时间段仅为一年365天内的7天之中的个别时段,因此,我认为并未超过合理的范围,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张定富虽然我认为退费之说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但是,要提倡绿色交通,引导人们少开车不开车,除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外,相关的费制改革也很重要。因为,人们只有在尝到不开车不缴费、少开车少缴费的甜头后,才会尽量少开车或不开车。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