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被拍卖优先给付安置费法院人性化执行欠债者惟一住房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石学刚 黄春丰
被执行人债务繁多却下落不明,仅有的财产为三间五层楼房。一边是亟待处理的债务纠纷,一边是被执行人的惟一住房,执行似乎已走入两难境地。但近日浦江法院对这起执行案件进行了妥善处理——在拍卖被执行人房屋后,给予其家属最低住房保障安置费,使得被执行人家属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该案的成功执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参考。 据了解,被执行人付某因经营不善、沉迷赌博欠债较多,截至9月初,在法院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16件,共计执行标的60余万元,正在诉讼程序中的还有不少。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付某下落不明,仅有的财产为三间五层楼房。 今年7月,抵押权人周某向浦江法院申请拍卖该房产。 此时的问题并不简单。被执行人之妻查某主张,其家人(除被执行人夫妻外,还有两个在读大学的儿子)现无其他住所,拒绝腾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浦江法院认为,该《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于2005年11月14日公布,同年12月21日起施行。后者专门针对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而作,关于争议住房能否拍卖的问题,应首先适用该规定。该规定指明,“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与没有权利负担的房屋相比,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确有其特殊性,不仅居住者没有取得完全的所有权,而且该房屋作为债权实现的一种保证,功用明确,被执行人也非常清楚不能清偿债务的后果。因此,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设定抵押的房屋予以执行。
法院依法予与委托拍卖。8月2日,浦江某厂以1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并按时交款。 对于情绪较为激动的被执行人之妻查某,承办法官一方面对其劝导,安抚其情绪,并不厌其烦地从法律和人文角度做查某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为其寻找合适的房屋,并答应在拍卖款中预留租金。查某的情绪有所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为切实解决被执行人家属困难,赢得其家属的信任和配合腾空房屋,承办法官有针对性地提出如被执行人家属自愿腾房,可按浙江省人均住房最低保障12平方米的标准,按本地房价,在拍卖款中优先给付安置费18万元。此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终于,被执行人家属在法院执行人员的协助下,自觉腾空房屋。当日,被执行人之妻查某到法院领取了18万元安置费,并对法院切实考虑被执行家属利益,人性化的执行措施表示感谢。 据悉,此为浦江法院首次对欠债者的惟一住房进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