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是承租人 购买我优先
本报记者 朱乔夫/文 配图:毕传国

  刚租了6间营业房,其中两间就被房东以优惠的价格卖给了别人,这时租房的人该怎么办?德清的王先生就通过诉讼,讨回了自己应得的“优先购买权”。

  起因:
  刚租下的营业房被房东卖了
  王先生在德清县武康镇租了6间营业房,那是德清县一家综合商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市场)的物业,租赁合同是去年9月1日签的,租期到2011年12月31日为止。
  同年11月6日,王先生又和商贸市场签了份补充协议,对相关细节作了进一步约定。当天,王先生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商贸市场则将营业房交付给了王先生。
  今年2月,王先生偶然听其他经营户说起:他租的6间营业房中的75号、77号营业房已经卖给了别人,而且价格非常优惠。王先生一听便觉得不对劲,因为作为承租人的他,在同等条件下应该有优先购买权的。
  于是,王先生先到县房管处进行了解,得知那两间营业房果然已经在2006年11月20日卖给了一个姓徐的人,价格只要66.7万余元。而且,那位购房者已经取得了产权证。

  争议:
  房东卖房前有没有通知承租人
  于是,王先生开始和商贸市场交涉,“追讨”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可商贸市场却说,他们是在王先生嫌价格高拒绝购买后,才将营业房卖给别人的。这下王先生可火大了,他说自己从来就不知道商贸市场要卖掉这两间营业房,更谈不上拒绝购买了。
  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大,一怒之下,王先生打起了官司。
  今年6月4日,王先生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商贸市场与徐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商贸市场将该两间营业房以同样的价格卖给自己。
  庭上,商贸市场拿出了一封寄给王先生的信函,内容是“您承租的武康镇志成巷的商铺已经出售给徐××”,以证明他们在卖掉营业房时曾“通知”过王先生。
  但那封信的落款时间是2006年12月8日,可实际上出售营业房的日子却是2006年11月20日。而且,王先生在接到这封信后作了答复,表示自己从未放弃优先购买其承租商铺的权利。

  结果:
  法院判决卖房合同无效
  事实证明,商贸市场卖营业房属于“先斩后奏”。
  最后,法院判决商贸市场与徐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且,该判决生效后,若商贸市场要再次出售75号和77号营业房,王先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维权观点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实实在在的

  依据现行《合同法》,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所谓同等条件,审理该案的法官姚俭告诉记者,是指承租人与第三人购买出租房屋时的购买条件(如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方式等)相同或大体相同。就本案而言,商贸市场应在出售商铺前,将具体的、明确的出售要求准确无误地通知原告,无具体的明确的购买条件的广告等,不能视为已经通知。
  而关于“合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因此,商贸市场未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王先生便擅自将商铺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败诉也就理所当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