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拿什么来阻断垃圾短信
我省首例垃圾短信案引发保护隐私权的讨论

  新闻背景
  浙江查处首例垃圾短信案
  因发送了约2000条虚假内容的广告短信,舟山一家美容诊所最近受到了行政处罚。对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短信进行查处,在浙江尚属首次,在全国也属罕见。
  本月初,舟山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反映他们收到了舟山一家美容诊所的群发短信广告。短信称:“引进德国原装进口无需手术——电波拉皮仪,本月6日由专家团亲自免费试做。十年青春,一次拉回……”
  经查,该诊所所谓的“专家团”,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而该店自称的“电波拉皮仪”,也只是一种再普通不过的美容仪器,根本不可能实现短信中介绍的神奇功效。工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诊所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该诊所负责人季某却认为,虽然群发的短消息与事实有一些出入,但它是通过手机短信点对点发布的,而不是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的,不属于广告性质,因而没有违反《广告法》。
  舟山工商部门表示,将对该诊所进行罚款处罚,处罚金额至少在1万元以上。

  舟山工商部门这起虚假广告短信案,虽然是出于广告管理的执法,却无意中保护了公民隐私权。
  手机号码作为一种个人信息,当属个人隐私,可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垃圾短信却表明,这一个人隐私正在遭受严重的侵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手机号码是怎么泄露出去的?这样的个人信息应该怎样予以保护?本期《看法》请到了有关各方以及法律界人士,来谈谈手机号码这一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

  信息保管者:
  外泄客户资料有违职业道德

  【主持人】现代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比如开设证券账户,购买手机、汽车,甚至去医院就诊。这些保存着我们个人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往往也是信息泄露的源头。我们先请这些部门的相关人士谈谈,他们是如何保护和管理客户个人信息的。
  杭州某证券公司金先生  外泄客户资料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绝大多数证券公司不可能主动泄露股民资料。股民在开户时填写的个人资料,都由公司统一保存管理。而能够进入股民资料的员工,则都是公司交易部的操作人员,而且,每个员工只能看到自己负责的那一部分客户的资料。
  不过,虽然证券公司管理严格,但外泄股民资料也不是没有可能。有的证券公司员工可能私自拷贝客户资料或者通过手抄将资料带走,也有部分网络公司请电脑黑客攻破证券公司的信息系统,从而盗走股民资料。
  某品牌汽车销售客户经理王先生  消费者在购车前,往往会被要求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是各汽车销售公司的宝贵资料。一般情况下,各销售店都建有自己的客户档案库,所有购车者的个人信息都存在其中备查。各公司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访问权限,职位越高查看权限就越大。
  不过,目前市场上一份客户资料能卖10元左右,如果公司内部保密措施不健全,受利益的驱使,销售人员甚至经理都有可能为了谋私利而盗卖客户信息。据我了解,这样的事情在每家销售店都有个案发生。前不久,我们这边就有一位客户经理在离职前,将店内大量客户资料卖给第三方,使得一些客户对公司的诚信产生了怀疑。

  信息被泄者:真不知道手机号是怎么被人获悉的
  杭州史先生  我的汽车是2004年10月买的。从那以后,每年9月就会收到各个保险公司发来的推销汽车保险的短信,一个月至少10多条,多的时候有20多条。有的短信还是深更半夜发来的,让人觉都睡不安稳。
  因此,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出台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规范这些商业短信。
  宁波王小姐  我在外企从事文秘工作,平时很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从不给陌生人留手机号,但还是经常收到“推销二手本田车”之类的短信。
  几天前我还收到这样一条短信:“本酒店业务扩展,急聘男女特服人员,月薪3~4万,要求体健貌端、思想开放,工作性质绝对保密。联系人田小姐。”他们究竟是怎么知道我的手机号码的?

  信息利用者:争夺客户信息是“无奈”的潜规则
  杭州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的有关负责人  当新楼盘要开盘时,我们就会从公司内部的数据库里调取一些有消费能力的客户的手机号码,然后将楼盘信息发送给他们,以便第一时间占有一定的消费群。
  这几乎也是业界的“潜规则”,因为如今竞争十分激烈,而这种激烈主要表现在信息的争夺上,我们只能平时就通过各种手段来收集一些客户的联系方式备用。虽然这种方式不太讨人喜欢,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一些骚扰,但这也是无奈的选择。
  不过,我们也只是拿到客户的联系方式而已,并没有损害他们的利益,甚至还传播了一些实用信息。

  手机运营商:虽有安全责任书但无权审查短信内容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有关人士  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使用短信信息平台,我们会与使用方签订《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要求使用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若违反规定,中国移动则有权采取措施,直至关闭相关信息发布,终止合作关系。
  同时,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短信给客户带来的烦恼,我们还要求使用方,除发布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及向自身客户群提供信息服务外,短信平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使用方要保证其发送给用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对信息错误等原因给注册用户造成损失或给任何方造成侵权的,要承担一切责任。
  不过,由于企业发布信息可能涉及公司机密、商业秘密等,我们并没有权利审查这些短信的内容,只有客户投诉了,我们才会知道相关企业违规发送了信息。
  所以,客户如果发现有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可拨打10086投诉或向10086999发送短信举报,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专家观点

  查处骚扰短信还须有法可依
  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 张定富
  手机号码是一种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在未经手机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手机号码并向其发送短信,这本身就是一种侵权的违法行为。如果向手机使用人发送的是垃圾短信,这种违法行为的性质就更严重了。
  目前,垃圾短信的泛滥,不仅严重侵犯了手机使用人的隐私权,还成了一种社会公害。
  为什么垃圾短信会如此猖獗?我认为,首先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保护隐私权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对发送手机短信侵犯公民隐私权违法行为的查处,缺乏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定。其次是个人信息使用管理单位没有很好地履行保护和管理之责,导致个人信息的随意泄露。再就是对利用虚拟空间从事侵犯他人隐私权违法活动的查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有效的执法手段。最后是被垃圾短信侵害的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及时主动地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放弃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鉴于上述情况,我个人认为,国家要加强通讯领域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出台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法律法规,全面规范短信的发送行为。有关执法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泄露个人信息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而对公民的投诉、举报,则必须及时处理。

  管理手机短信应从广告法着手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教授 童松青
  我们的手机号码泄露后会被用来做什么?大致会有两类:一是被有过节的人拿来威吓骚扰,更多则是被用作广告媒介。
  如果是前者,那很简单,直接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该法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后者,法律法规对此还尚无明确规定。
  但是我觉得,法律对这种现象应该管起来。不过,我认为没有必要专门立法保护手机号码的隐私权。一是因为手机号码是否属于不公开的隐私,这本身就很难界定;二是我们的民法已有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规定,手机号码只是其中很小的一块内容,没必要专门立法。但我们可以专门针对手机号码被当作广告媒介来立法。比如,在《广告法》中增补一条规定:私人物品未经允许不能被当作广告媒体,等等。
  现在,舟山市工商局做了个有益的尝试,这种尝试是值得肯定的,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但这种尝试很有限,因为其打击的还是虚假广告,假如是真实的广告呢,恐怕就没有打击的法律依据了。所以立法要跟上,不管虚假的还是真实的广告,都不能随意通过人家的手机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