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中院审理的一个案件给出深刻启示:出门旅游买份保险很有必要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去年,杭州的张先生一家五口人欢欢喜喜出国旅游,而回家的时候只有四个人和一具冰冷的遗体。张先生因在境外的一家酒店游泳池游泳而客死他乡。对张先生之死的责任和赔偿问题,杭州市中级法院昨天二审开庭审理。而在原、被告的争议中争出一个启示:出门旅游买份个人意外险相当有必要。 去年1月,张先生的女儿与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下简称旅行社)签订了境外旅游合同,张家5人参加新加坡及印尼民丹岛六日游。支付了31450元旅游费和地接导游小费900元后,张家5人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如期出境旅游。1月31日,旅行团从新加坡到了印尼民丹岛,入住一家花园酒店。次日,根据行程安排,游客在酒店自由活动。近中午时,张先生去了酒店免费开放的游泳池游泳,但是下水没几分钟,家人发现张先生被一个外国游客托出了水面,已经不省人事。尽管家人做了很多努力,但64岁的张先生再也没有醒过来。 举家出游悲痛而归。张先生的家人认为,旅行社对张先生的意外身亡应负责任,并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50多万元。在张家人诉称的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的诸多原因之中有一个争议焦点:张家认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旅行社应该为张先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而没有办,由此导致意外发生后,他们无法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的是旅行社办理保险的义务,而不是购买义务,遂判决驳回张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 张家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中保险问题依旧是个争议焦点。张家二审代理律师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办理”就是指为游客办妥保险,不关谁购买、谁承担保险费的问题。 对此,旅行社称,他们已经按法律规定购买了相应的旅行社责任险,也按规定告知个人意外险应由个人购买,但是原告放弃了购买。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应如何理解?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为旅客办妥保险的强制性义务?这些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是对于想出门旅游的游客来说,有一点很明确:为防意外,买了保险后再远足很有必要。 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