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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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和为贵”但不强求“协调”
应勇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不得以协调压行政相对人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张兴平

  本报讯  行政审判要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运用协调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但不得片面追求撤诉率而当判不判久拖不结,不得以行政诉讼协调来压行政相对人。省高级法院院长应勇8月18日在第五次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如是说。
  据省高级法院统计,去年,“民告官”案件中原告撤诉的案件有1449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38.8%,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加强了行政审判中的协调工作,原告在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其他让步后撤诉。目前,有的法院协调结案的行政诉讼达到90%以上。
  “协调和判决是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效的结案方式,做到协调与裁判的平衡。”应勇说。
  同时,应勇又强调说,对那些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宜简单判决维持或撤销的案件,要努力通过协调促使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力争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但对当事人不同意撤诉或和解后又反悔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作出裁判,不得片面追求撤诉率而当判不判、久拖不结。在行政诉讼协调中,要正确处理合法性审查与协调、自愿撤诉与积极协调、撤诉与执行的关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尽可能以协调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在运用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方面,我省法院已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省高级法院将尽快出台指导意见,以指导、规范全省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协调、撤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