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儿子凭啥随了继父姓
法桥

  2006年,杨德高与贾燕玲离婚,3个月后贾燕玲带着儿子杨德昌再婚。一年后,贾燕玲将儿子的名字改成刘景华,随了继父的姓。杨德高知道后非常生气,将前妻贾燕玲告上法庭。

  案情
  1997年,杨德高和贾燕玲相识并相爱了。婚后,杨德高靠开车运蔬菜挣钱,贾燕玲在家照顾丈夫和公婆的生活,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结婚两年后,他们决定要个孩子,可经济问题一下凸显出来。1999年年底,贾燕玲在自家楼下租了一间店铺,卖起了小百货。
  2000年底,贾燕玲的生意做得不错,小卖店几乎成了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幸福的表情常常洋溢在她脸上。更让全家人高兴的是——贾燕玲怀孕了。眼看日子越过越好,可丈夫杨德高的脾气却越来越坏。以前他全心全意地为这个家奋斗,现在妻子的收入超过了他,他反而一分钱都不往回交了,挣了钱就酗酒、赌博。挺着大肚子的贾燕玲不知跟他吵了多少回,让他看在没出世的孩子面上,改改自己的坏毛病,可是他一句也听不进去,甚至还动手打贾燕玲。
  2001年6月,贾燕玲生下一男孩,取名杨德昌。杨德昌的到来,缓和了家里的矛盾,那段时间杨德高不抽烟不喝酒甚至不赌博,上班也勤快了很多,口口声声要给儿子挣学费,让他长大后受到好的教育。这让已经灰心的贾燕玲又感到一丝温暖,好像原来的那个丈夫又回来了。可是好日子没过两年,杨德高又恢复了原样,早上不愿出门,晚上不爱回家,喝酒赌博的恶习又冒了出来,还常常打骂妻子。贾燕玲忍无可忍带着幼小的杨德昌逃回了娘家。2006年,贾燕玲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杨德昌,杨德高怀疑妻子有了外遇,开始并没有答应,但是始终没有找到证据。最后在贾燕玲的多次要求下,杨德高同意了离婚;离婚时把家里所有的家具和电器都给了前妻,并拿出了8000元作为儿子杨德昌的抚养费。
  离婚3个月后,贾燕玲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刘青山并与之结婚。2007年,贾燕玲把儿子的名字改成了刘景华,这一举动让杨德高非常生气,于是跟前妻闹上法庭。

  庭审
  第一轮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杨德高和贾燕玲离婚到底是不是因为第三者。
  原告杨德高认为,前妻贾燕玲离婚3个月后就闪电结婚了,他们肯定认识不是一天两天,早有奸情。在这样的情况下离婚,孩子应该跟着自己。被告贾燕玲辩称,杨德高在离婚后不久也交了女朋友,还不止一个,难道这也是奸情?她说,跟杨德高离婚后,她并没想再婚。可是邻居看她一个人带孩子太辛苦,就给她介绍了刘青山。刘青山是小学老师,很早就离婚又没有孩子,她开始还觉得自己配不上人家,但是看到刘青山对儿子不错就嫁给了他。后来刘青山跟儿子的感情越来越好,还老给孩子补习,孩子的成绩从四十几名一下到了前三名,同学们都羡慕他有个当老师的爸爸,她不想让孩子被同学笑话,才想到给孩子改名。
  第二轮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贾燕玲能不能单方面给孩子改名和禁止孩子父亲探视。
  孩子的爸爸、原告杨德高认为,孩子是他的血脉,孩子的名字是爷爷取的,不能说改就改。他很爱儿子,但孩子的母亲不准许他探视,他现在要求收回孩子的抚养权。被告提出,原告只是嘴上说爱孩子,而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在伤害着孩子。杨德高曾经到孩子的学校门口蹲点,在校门口要把杨德昌拉回家,吓得孩子哇哇直哭。这还不够,大半夜的喝醉了就跑到她家去闹,吓得孩子睡不着觉,这些难道是爱孩子吗?另外,杨德高只有小学文化,教育不好孩子。杨德高辩解道,自己在校门口等孩子,那是因为贾燕玲不让他见孩子;喝醉了到她家里去,也是因为太想见孩子,以前孩子跟他最亲,现在见着他就跑,这让一个做父亲的很伤心。虽然自己只有小学文化,可是现在他有钱了,可以请保姆,请家教,请什么都行,只要能跟儿子在一起。
  此时,贾燕玲拿出了孩子写的日记,上面记录着孩子对父亲的恐惧。杨德高退让了,即使孩子不愿意跟他一起生活,至少要恢复他的探视权。
  两轮辩论后,法官作出了判决。

  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变更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孩子多年同被告贾燕玲一同生活不宜轻易改变,故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之请求不予支持。法律规定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杨德高要求探视权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贾燕玲改变子女姓氏问题,因为杨德昌之姓氏是原被告在孩子出生时协商确定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且杨德昌尚在年幼无识别能力的情况下变更杨德昌的姓氏,对原告不公平,法律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贾燕玲对双方所生之子,现姓名刘景华恢复为原名杨德昌;原告杨德高在每个月第二个星期六和第四个星期六,上午十时到晚上十时探视杨德昌。逢节假日,原告杨德高可与其子杨德昌共度一半的假期。
                                                
  点评
  离婚后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因为这个孩子的姓名是原双方父母协商一致决定的,如果更改,违反社会习惯,法律上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