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消费者与“柯达”对簿公堂
刘建

  柯达公司一款高端数码相机,在面市两三年之后,被众多中国消费者诟病,认为其“产品设计有缺陷”,有三百多人甚至在网上结成联盟,自发地联系起来进行维权,集体向柯达声讨。8月7日,上海浦东法院金桥法庭开庭审理了由首批19名消费者提起的集团诉讼……

  消费者代表:
  产品质量隐患责任应由企业承担
  法庭旁听席上,坐着二十多位来自江苏、广东、陕西等全国各地柯达LS443型数码相机的消费者,他们身着统一的印有“柯达,消费者心中的痛”字样的T恤衫。原告席上,是他们公推的诉讼代表——来自上海的王乃春。而被告席上,只来了两位代理律师,代表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达海照相机有限公司出庭应诉。
  据了解,LS443型数码相机于2002年底在中国生产、上市,它是柯达公司推出的一款400万像素产品,时售3500元左右。
  不少中国消费者在购买了该款相机1年左右后发现,相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黑屏、镜头无法伸缩、曝光过度等故障。当他们到柯达维修部门维修时,柯达公司给出的故障原因都是镜头部件损坏。
  后经过有些了解电子及相机技术的消费者自己动手进行拆机检修后发现,故障原因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相机电路主板与镜头部件连接的一根排线(即柔性线路板)折断损坏;第二,相机面板上的拨盘定位不良,相机随机性自动开机,极易导致镜头伸缩传动齿轮损害。
  自2006年7月3日起,有消费者开始陆续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柯达LS443型数码相机的质量问题。截至2006年8月21日,在一个半月内,中消协一共收到343份针对柯达LS443型数码相机的质量投诉。
  2006年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赴西安委托“兵器工业照相机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柯达用户提供的5台柯达LS443型数码相机进行问题查验,查验显示样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自行断电、黑屏、镜头工作不正常等故障,导致相机无法正常使用。该检测中心认为:“消费者对该型号数码相机缺陷产品的原因分析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真实地表述了柯达LS443型数码相机存在的问题。”
  由此,原告认为,柯达LS443型数码相机由于排线设计不合理、选材不佳和拨盘定位不牢等缺陷,给相机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任何质检机构在对产品进行成品常规检测时都不可能发现这些质量隐患(除非特殊委托作寿命检验,质检机构一般只作成品常规例行检测),但是这些问题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则会逐渐暴露出来。而产品寿命试验应由生产厂家自己进行,所以产品质量隐患责任应由企业承担。
  面对柯达LS443型数码相机出现的种种问题,柯达公司也曾经推出两套解决方案,但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认为,这两套方案“太苛刻”。
  方案之一是:用户出资1500元,直接更换镜头。王乃春表示,由于这款相机已经停售,所以无法核定其市场价格。但与这款同一级别的其他品牌相机,目前在市场上的售价,最多也不到2000元。花1500元更换一个镜头,还不如买一台新相机。所以,“用户当然不能接受”。柯达公司于是给出了另外一个解决方案,即付费升级方案:加1300元换购柯达的V530机型;或者加1050元换购Z730机型。
  目前市场上,柯达V530和Z730的价格,分别在1850元和1600元以下。这两种方案,实质都是把存在缺陷的LS443相机作价500元左右。“这等于让我们花略低于市场价格的钱,买一款新相机。”王乃春说:“明明是它的产品出了问题,为什么要消费者承担损失?”

  被告律师:
  发生故障是正常的
  在当天的审理中,围绕究竟是一般的“故障问题”还是“设计缺陷”,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柯达方始终坚称LS443型数码相机出现的问题是故障,而不是“设计缺陷”。然而庭审临近尾声时,审判长向被告律师的几次发问把法庭气氛推向了高潮。
  审判长问:对19名原告提出的相机质量问题是否确认?
  来自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史玉生爽快地回答:确认!
  审判长再问:LS443的返修率是多少?
  史律师:公司没这个数字。
  审判长:是什么原因造成这几种故障如此集中发生?仅仅是故障还是质量问题?
  史律师:发生故障是正常的。这是技术问题,我作为律师无法回答……
  由于时间关系,法庭最后宣布,将另择时间继续开庭审理。 

  专家观点:标准缺失市场监管约束力度不够          
  其实,早在去年8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在北京举行过一场特殊的听证会,就343名消费者投诉柯达LS443型数码相机问题进行听证调解,这是中消协成立22年以来的第一次投诉调解听证会。有关行政部门、技术专家、法律专家、消费者代表到会,但是柯达公司未派代表参会。
  对于相机出现的质量问题,参加会议的有关专家认为,在信息发展的时代,产品开发周期缩短,企业为了抢占先机,尽快将产品推向市场,迎合消费者的需要,也是一种竞争手段。但是企业在取得利润的同时,应承担市场风险。产品投放过快出现问题,企业应承担责任。设计有缺陷的产品产生风险,不应由消费者埋单。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不同地区、不同消费者对同一产品的投诉,说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尽管没有召回制度,但在制造工序上、设计上有问题就应召回。
  全国照相机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级工程师钱元凯认为,这样集中的故障即便在国产相机中也不多见。由于目前国内尚未有针对数码相机的国家标准,企业参照的是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行业标准(JB/T10362-2002《数码相机》),对市场的监管、约束力度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