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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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手涨价应予铁拳回击

  继方便面、洋快餐等涨价之后,又传出了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将“行业性涨价”的消息。这样的“行业性涨价”,让我们很自然地联想到了“垄断”这个词。虽然这些快餐企业的涨价都打着应对原料涨价的旗号,可是,拿法律这个“照妖镜”照一照,人们不难发现,“行业性涨价”画皮背后是相互串通、集体涨价的本质。
  由于这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所以《价格法》早就明令禁止了,可为什么集体涨价还是屡见不鲜呢?本期《看法》就请专家来解剖这一现象。

  本期嘉宾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   坤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兼职教授、经济学硕士  童松青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吕思源

  新闻背景
  中式快餐企业也将集体涨价?
  7月28日,中国快餐业联盟的成员包括马兰拉面、和合谷、丽华快餐、大娘水饺等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高层聚首北京,共同寻求原材料上涨的应对措施。一些企业高层表态,从8月起,餐厅的部分产品将开始提价。
  此后,中国快餐委员会指出,该联盟并无资格出具行业涨价的指导意见。针对目前愈演愈烈的餐饮涨价风潮,中国快餐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崔明杰表示,由于各类餐饮企业测算原料上涨所带来的成本压力的标准并不统一,这种以行业大会形式达成集体涨价默契的做法,不排除有行业垄断的嫌疑。

  话题一:集体涨价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
  【主持人】这次伴随着高温到来的快餐业集体涨价,一出现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纷纷予以抨击。那么,集体涨价行为究竟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危害呢?
  王坤  集体涨价行为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价格垄断行为,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集体涨价行为扭曲了价格信号,弱化了价格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妨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的诸要素中,价格作为生产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媒介,是促进和调节生产最重要的因素。一旦出现人为的涨价,价格就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商品或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使得生产要素不能被合理分配,劣质的产品和企业不能被淘汰,最终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次,对于参与集体涨价的企业而言,这种做法往往会使企业专注于如何运用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来保持其市场地位,企业内部减少了竞争的压力,而不再努力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技术的现代化改造,最终削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集体涨价不仅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也使得消费者的消费质量降低。可以这样说,消费者是集体涨价最直接、最明显、最持久的受害者。
  童松青  企业通过相互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经成本审核就调节价格,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过程中,行业协会这一中介组织也丢弃了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的利益攸关方,极易助长企业的哄抬物价行为。
  另一方面,集体涨价更容易形成通货膨胀的压力。一个行业的集体涨价会对其他行业也造成价格压力,其他行业会相互比较,你多涨了,我有什么理由不涨?
  当然,这种集体涨价最直接的恶果是令消费者产生价格恐慌。

  话题二:为什么会屡屡出现价格同盟?
  【主持人】行业集体涨价行为是我国《价格法》和国家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所严格禁止的,可是近年来,集体涨价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为什么这种涨价的价格同盟会频频出现呢?请各位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童松青  我认为,这种价格同盟的频频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行业的利润率在下降。当整个行业面临生存危机的时候,涨价就势在必行,这是涨价的原动力和基础。
  二是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推波助澜,使集体涨价成为可能。
  三是法律监管缺乏力度。尽管法律已经有了禁止价格同盟的规定,但执法还不尽如人意。
  王坤  之所以频繁出现这种价格同盟,主要原因在于获得垄断利润的利益驱动。
  集体涨价行为是一种最典型、最传统的价格卡特尔方式。卡特尔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一般,企业在没有垄断地位情况下是无法获得垄断利润的,但是通过集体涨价,没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也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垄断利润。这是集体涨价频频发生的根本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如果通过正当竞争而获得一定的垄断地位、享有垄断利润,这本身没有错,反而是促进企业竞争的巨大的动力。问题的关键在于获得垄断地位的途径是否正当。集体涨价行为获得垄断地位的途径是非法的,损害了竞争机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此才必须禁止。
  吕思源  我认为,这种价格同盟屡屡出现的原因有三:
  其一,利益驱动。“利令智昏”、“见利忘义”,有些商人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会不择手段,损人利己,践踏道德、践踏法律。
  其二,监管不力。物价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虽然国家制定了《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但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也是现实。
  其三,立法的罚则缺乏威慑力。仅凭现行《价格法》的罚则,根本不足以遏制此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势头。

  话题三:法律应该怎样遏制集体涨价行为?
  【主持人】集体涨价行为屡屡发生,说明其违法成本不高。有人认为,法律应该加强对集体涨价行为的处罚。各位嘉宾对此怎么看?
  吕思源  我认为,为了遏制集体涨价行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修改《价格法》的罚则。如,对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第40条规定的处罚仅仅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样的违法成本显然是过低的。所以,应加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同时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罪名。
  二、加大监管力度。应该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化、制度化,把监管成效列为考核晋升的条件,并设“一票否决制”。
  三、强化价格舆论监督。对此,《价格法》已有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现在的问题是怎样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我认为,应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如舆论监督绿色通道制度、舆论监督豁免权制度、舆论监督保护制度和舆论监督奖励制度等,发挥新闻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童松青  集体涨价的危害很大,特别是价格同盟,所以《价格法》认为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需要禁止。但问题是现在违法的成本不高,处罚力度不够,所以价格同盟时有发生。
  要处罚这个行为,取证难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能因为取证难就望而生畏。要是有一两起严厉查处的案例,也就有了示范效应,所以我们还是对执法机关寄予厚望。
  我们同样也期待《反垄断法》早日出台,希望这部法律能对价格同盟有个更具体的规定,使得我们的执法更容易一些,反价格同盟的力度更大一些。
  王坤  由于集体涨价行为获取并瓜分垄断利润的意图最为显著,因此,各国法律一般对之采取“本身违法”的态度,即不考虑当事人的市场地位、所限制的价格的合理性、当事人是否已经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对此行为也应当采取这种态度和做法。
  除了对集体涨价行为规定行政和民事两种责任外,鉴于这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还应当规定刑事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可实行“双罚制”,即对参加集体涨价行为的企业处以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定期限的徒刑,一般为短期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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